羅馬書第三章
羅 3:1-31> 我又不是大奸大惡的人,何罪有之,你說是不是?
3:1-31 在這一章里,保羅繼續論說所有人在神面前都被定罪。也許有人用下列的理由來否認自己是罪人:( 1 ) " 沒有神 " , " 我按良心行事 " ( 1:18-32 );( 2 ) " 我不至于像某些人那么壞 " ( 2:1-16 );( 3 ) " 我是教會的教友 " , " 我相當虔誠 " ( 2:17-29 )。但是這些藉口全被保羅否定了,神對罪的審判,沒有一人能夠逃脫;每個人都要承認自己是罪人、是被神定罪的,惟有這樣,我們才能明白和接受神奇妙的救恩?!?BR>
羅 3:2> 你羨慕猶太人的福分嗎?他們有很多福分,但他們的行為就……我呢?我怕……
3:2 身為猶太民族有很多祝福:( 1 )神將律法交付他們(參出 19-20 章;申 4:8 );( 2 )彌賽亞在這個民族降生,來到人間(參賽 11:1-10 ;太 1:1-17 );( 3 )他們是與神立約的受益者(參創 17:1-16 ;出 19:3-6 )。但是,這些權利并未使他們比其他民族優秀( 3:9 ),其實正因為上述的理由,他們就更有義務按照神的要求而生活?!?BR>
羅 3:5-8> 我們犯罪,藉口多多,一句“神會原諒我的”就大有用場了──你也這樣想過?
3:5-8 或許有些人認為沒必要擔憂罪惡的問題,因為( 1 )神必然會赦免;( 2 )神既然是愛,就不會定我們的罪;( 3 )罪可以帶來教訓,所以并不太壞;( 4 )我們必須融入所處的文化。我們很容易仗著神的恩典而視犯罪為理所當然,但是神不會忽略罪惡;無論我們找出多少藉口,犯罪者仍舊要為自己的罪來面對神?!?BR>
羅 3:10-12> 3:10-12 保羅引用了詩篇 14 篇 1 至 3 節?!?BR>
羅 3:10-18> 這“經上所記的”如一面鏡子,我好像看到我自己,好可怕呀……你不覺得嗎?
3:10-18 保羅引用舊約經文說明人類陷入罪惡之中,無法被神接納。你對自己的看法如何?是否認為自己還不錯,稱得上是個好人?試用這幾節經文來反省一下。你說過謊嗎?你曾經用某些言語或語氣傷害過別人嗎?你曾經對人有過惡毒的念頭嗎?曾經因為別人不附和你的意見而憤怒嗎?其實我們的思想、言語和行為跟世人沒有分別,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我們必須記住,在神眼中我們都是罪人,不要否認這個事實,我們實在需要歸向基督,讓祂的寶血潔凈我們的罪?!?BR>
羅 3:20-21> 以前我想自己既有了救恩,就不太需要律法;聽保羅這樣說,原來律法……
3:20-21 這兩節經文讓我們看到神律法的兩個重要作用。( 1 )律法曉諭我們什么是錯的,使我們知道自己是不能自救的罪人,必須尋求耶穌基督的憐憫。( 2 )律法所包含的道德標準彰顯了神的道德準則,指引我們的行事為人。我們不能靠守律法而得救(除基督外,沒有人可以全然遵行律法),但是我們要是以神所啟示的意念來生活,就可以討祂的喜悅?!?BR>
羅 3:21-29> 信靠耶穌真是甜美,只要信靠主恩言──誰可以得到?讓保羅告訴你……
3:21-29 保羅討論過我們的罪及神的審判之后,轉向一個奇妙的喜訊:我們可以藉信靠耶穌除去罪惡而不被定罪?!靶趴俊钡囊馑际窍嘈诺k饒恕我們的罪,使我們在神面前可以被稱為義,并且有能力遵照祂的旨意生活。神的救恩是為所有的人而設的,不管他的背景及以前的行為怎么樣?!?BR>
救恩要訣
羅 3:23> 和人談起罪,總相信自己罪不大,不是嗎?我只有小小妒忌,小小自私,小小……
3:23 我們往往以后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罪的大小。例如謀殺比仇恨嚴重,奸淫比淫念嚴重,但是這并不表示我們犯的罪輕,就可以得到永生。因為不管所犯的是大罪還是小罪,都會使我們成為罪人,使我們與圣潔的神隔絕,把我們引向死亡(因為它使我們失去與神同在的資格)。所以不要輕看小罪,強調大罪,因為它們全都會使我們與神隔絕,但它們也都可以得到神的赦免?!?BR>
羅 3:24> 滿身罪污,何以稱義?你不要騙我,我連“稱義”是什么也不知道……
3:24 “稱義”的意思是宣告無罪。當法官在法庭上宣告被告無罪,就會立刻撤消對被告的所有指控。按法律來說,那個人就完全清白,跟未曾被檢控一樣。同樣,神赦免我們的罪,我們過去的犯罪紀錄就會被涂抹掉,在祂看來我們仿佛未曾犯過罪一樣。救贖是指基督把犯罪的人從罪的轄制中釋放出來。舊約時代,一個欠債的人如果被賣作奴隸,他直系的親屬可以贖回他,用錢財買回他的自由?;劫I回我們的自由,而付出的贖價就是祂的生命?!?BR>
羅 3:25> 以你身體,擔我苦;以你寶血,洗我罪,主我怎配?你何竟如此愛我?
3:25 基督是我們的“挽回祭”,換句話說,祂為了挽回我們的罪而替我們去死。神向罪人發義怒,因為他們背逆神,離棄那賜他們生命的神,但是神卻宣告以基督的死為祭是合宜的,是專為我們的罪而設的?;教嫖覀兂惺芰俗锏男塘P,完全滿足了神的要求,祂的犧牲帶來了赦免、釋放和自由?!?BR>
羅 3:25> 我真幸運,可以信耶穌;有人說這對舊約時代的人不太公平,我想想也是,你如何看?
3:25 那些生活在基督到來之前的人,他們的罪又怎么樣解決呢?如果神懲罰他們,那豈不是對他們不公平嗎?如果神拯救他們,基督的犧牲豈不是沒有必要了嗎?保羅說藉著十字架上的耶穌,神饒恕了全人類的罪。舊約時代的信徒憑著信心仰望基督的來臨就可以得救,即使他們并不知道耶穌的名字,或者耶穌的具體生活。但是我們不是那個時代的信徒,我們知道神愛世人,甚至賜下祂的獨生子(參約 3:16 ),所以我們必須相信并歸向祂?!?BR>
羅 3:27-28> 人都認為要人行善、修身的宗教才有意思,偏這基督教卻說行善不能自救,難道不想人信?
3:27-28 絕大多數宗教都會具體要求人們履行一些責任才能被神明接納,基督教卻明確地指出任何善行都無法使人回到神那里,人類再大的成就或進步也都無法填補最善的神跟不善的人之間的鴻溝。善行是重要的,但是不能為我們賺取永生;我們要得救,惟有靠著神為我們成就的救恩(參弗 2:8-10 )?!?BR>
羅 3:28> 因信稱義,因我們的信心就可以得救贖?什么也不用做?
3:28 為什么神只按我們的信心來救贖我們?( 1 )信心可以消除人的驕傲,因為信心并不是一種行為。( 2 )信心高舉了神的作為而不是人的行為。( 3 )信心使我們承認自己無法遵守律法、達到神的標準,我們需要求助神引領和扶持。( 4 )信心基于我們與神的關系,而不是我們的表現?!?BR>
羅 3:31> 既稱未受割禮的為義,保羅還說不是廢掉律法,真難理解……
3:31 羅馬教會的猶太信徒跟外邦信徒之間存在著一些誤解。猶太信徒憂慮地問保羅:是不是單憑信心就可以廢掉猶太教的一切?甚至棄掉圣經、習俗,以及宣告神不再在我們當中工作呢?(這都是第 3 章要處理的問題。)保羅回答: " 斷乎不是! " 當我們明白因信得救的真理之后,更容易認識猶太人的宗教;我們因而知道亞伯拉罕為什么被揀選,律法為什么賜給以色列人,神為什么容忍以色列人幾百年等等。信心并沒有廢掉舊約,反倒顯明了神在猶太民族的作為。在第 4 章里,保羅將進一步闡述這個主題。( 5:20-21 ; 8:3-4 ; 13:9-10 ;參加 3:24-29 ;提前 1:8 )
羅馬書第三章
世人都在罪惡之下(三 1 ~ 20 )
本段的體裁很特別,是用一種辯論的語調來討論世人的罪咎問題。保羅昔日在各地布道時,一定遇見過不少喜愛辯論的猶太人,因此保羅在此引述他們問過的問題,然后逐一答辯?!?BR>
?。q太人的長處( 1 ~ 8 ):保羅先指出他們的長處和特權:神特選他們,又將舊約的圣言交托給他們,他們理應履行神交付他們的責任,就是傳達這圣言,以信心順服這圣言,并實行出來??上麄兪×?。但保羅帶體諒的語氣說:“即使有不信”( 3 ),表示并不是所有的猶太人都失敗了,因為至少還有一小部分“余民”仍是敬虔的,信實的神并沒有拒絕和放棄他們。神與人立了約,絕不會因人的不信便更改。感謝主,這思想實在能安慰鼓勵我們!接,就人的不義和定罪這問題,保羅清楚指出,公義審判人的神必會按公義來處理不義之事;他更反駁了那些認為犯罪越多越顯出神的恩慈的論調,他強烈指出這種說法是顛倒是非的強辯,凡持這想法的人:“定罪是該當的”( 8 )?!?BR>
?。腥司欢ㄗ铮?9 ~ 20 ):保羅在此作一總結: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罪人,在神震怒之下等待審判。從 10 ~ 20 節,他逐一列出理由來,指出人無論在本質上、態度上、思想上都是偏離正道的,而且對待人沒有憐憫,言語上常存惡毒,行為上殘暴不仁。換言之,整個人都有了罪,甚至律法也無能挽回。律法是叫人知罪的,律法的功用,乃是將人的罪性暴露出來,使人意識到自己有罪?!?BR>
祈禱 主啊,在圣潔的標準下,我是個罪人,需要的憐憫和拯救?!?BR>
全是恩典(三 21 ~ 31 )
保羅既已指出神對罪人之審判及律法對罪之無能為力,現在他立刻提出拯救之道。他開始精細地陳述人類得釋放蒙拯救之途徑,乃是憑藉神在基督的死所顯明的恩,人藉信心接受便能得稱為義,救恩絕對不是任何人為的結果?!?BR>
?。駷槲覀冏隽耸裁矗?21 ~ 26 )?
在本段,耶穌的名字出現了三次,表明了這正是神給罪人的唯一答案。藉耶穌所完成的救贖,人類脫離了敗壞絕望的景況,從此得神的義:
1. 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之外( 21 ):神要藉耶穌基督所顯明的義來取代律法。換言之,人不能因滿足了律法的要求而得以稱義?!?BR>
2. 神的義是因信耶穌而來( 22 ):耶穌基督不單是人信心的對象,也是人獲得神的義之唯一途徑;無論是什么人,只要有信心,這義便必然生效?!?BR>
3. 神的義因基督的救贖而完成( 23 ~ 24 ):人雖然不符合神的標準,但耶穌舍身流血,代贖替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 ' ;因此罪人便得以釋放,脫離罪的枷鎖,恢復自由。這樣,人憑信,便可白白稱義了?!?BR>
4. 神的義的基礎( 25 ~ 26 ):耶穌基督舍命作了挽回祭,遮蓋了人的罪,成了使人稱義的神圣基礎?!?BR>
?。覀儺敒樯褡鍪裁矗?27 ~ 31 )?
我們憑信從基督領受了稱義的救恩,我們能為神做什么呢?保羅說,無論人如何嚴謹地遵行律法,都不能憑自己的功勞取悅于神;換言之,自滿、自義并不能構成良善。人所能做的,只是不斷憑信心去親近神,支取祂的恩典,這恩典成全了律法所不能成全的,使人得稱為義,使律法更加堅固( 31 )?!?BR>
祈禱 主啊,感謝救贖的大恩,使我成了蒙恩的兒女?!?BR>
──《新舊約輔讀》
羅馬書第三章
1-8 神的信實和公義
保羅在此一方面陳明猶太選民的優勢,表明神是信實的,既許諾必實
踐;同時要應付一些詭辯式的問題 ( 5, 7-8 ),
聲明神是公義的,有
罪必罰?!?BR>
2 “圣言”:指舊約圣經?!?BR>
4 經文引自詩 51:4 ?!?BR>
9-20 普世人的罪
9 本節與 20 節是 1:18-3:20 全段的結論?!?BR>
10-18 引用舊約詩篇與以賽亞書的話(見串 7-12 ),將人類一網打盡
,證明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要面對神的審判?!?BR>
3:21-31 因信稱義的彰顯
21-23 上文( 1:18-3:30 )刻劃了人犯罪、在神面前該受永遠懲罰的光
景,本段繼續 1:16-17 的思脈,指出一個新的轉機(“如今”)
?。荷窠o人預備了救法,將義人的身分給予那些相信耶穌基督的
人。神所賜的這義,不是靠人守律法而得(是“在律法以外”
?。?,但也符合神在舊約的啟示(“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正
如所有人都犯了罪(既不榮耀神,也虧缺了神對人所期望的榮
耀表現),同樣,所有人 ── 只要相信耶穌 ──
都可以得著
這義?!?BR>
24-26 雖然人只須相信便白白的得稱為義,但這恩典是以昂貴的代價
換取的: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人才得以從罪的權勢
中救贖出來( 24 ),且得以脫離神公義的忿怒( 25 “挽回祭”
,見林后 5:21; 來 9:5 注)?!∫d的代贖將神公義的本性顯明出
來,證明祂只是暫且容忍以前世代之人的罪,而不是置之不理
,也證明祂有理由在今時稱信耶穌之人為義?!?BR>
27-28 既然人無法因行律法、作善行( 4:2, 4 )被神稱義 , 這“立功
?。ǚe德)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夸口的根據?!?BR>
29-30 神既是一位,祂對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視同仁,要稱凡信耶穌
者為義?!?BR>
31 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見第 6 章)?!?BR>
思想問題(第三章)
?。保畯牡?2 章和第 3 章看來,猶太人為何也是罪人?
他們所犯的是“無知”的罪、還是“故犯”的罪?
?。玻A_在本章 1-8 節表明了神的信實和公義?!?BR>
面對神的這些屬性,你的態度和行為應當如何?
?。常A_在這里( 9-20 節)語調強烈堅定,他所強調的是什么?
你同意保羅的看法嗎?
?。矗娙思s翰.米爾頓說:人類之所以失去樂園是因反叛神
之故。你同意嗎?
?。担热恍新煞ú荒苁谷嗽谏衩媲胺Q義,那么,人憑自己還可選擇什
么途徑呢?
神的安排又是怎樣的呢?
?。叮畔ED神話中薛西弗斯王被神懲罰,要把石頭推上山頂;但石頭
總是要滾下來,而薛西弗斯就要一次又一次的把石推上去?!?BR>
假如羅馬書就在 3:20 完結,你認為人類的命運是否如薛西弗斯一
樣?
──《羅馬書串珠注釋》
講道材料
羅馬書第三章
上帝的信和人的不信(三 1-8 )
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BR>
這里是保羅用最困難最嚴密的論證方式。如果我們記得保羅在這里是和一個在想像里的反對者辯論,這會幫助我們更易了解。如果我把他的辯論完全寫下來,那么好像是如此:
反對者: 你所講的一切所得的結論就是外邦人和猶太人沒有什么分別,他們確實站在相同的地位。你的意思實在是那樣么?
保羅: 并不如此?!?BR>
反對者: 那么有什么不同?
保羅: 有一件事:猶太人獲得外邦人從未直接接受的 ── 上帝的誡命?!?BR>
反對 : 承認你說得對!不過如果有的猶太人不服從這些誡命 ── 不忠于上帝 ── 在上帝譴責之下,則將如何呢?你就在剛才講上帝給猶太人一種特殊的地位及一種特別的應許?,F在你卻接 說至少有些人在上帝譴責之下。這是不是說上帝毀壞了祂的應許,因此表明了祂自己的不公正和不可靠?
保羅: 完全不是這樣!這正表明在上帝里沒有偏愛。無論在那里,上帝看見罪,祂就要刑罰。上帝譴責這些沒有信實的猶太人,正是對于上帝絕對公正的最好證據。有人或許會想上帝會忽視祂特選為自己百姓的罪,不過祂并沒有這樣做。沒有其他更能表示祂沒有偏愛的公正及為全地審判者之權?!?BR>
反對者: 那么很好!你所做的一切都很成功的表明我的不順服給上帝機會表示祂的公義。你說我的不信給上帝奇妙的機會表示祂的信。為什么就因 那樣,稱我罪人?我的罪是一件很不錯的事!這夾上帝機會表明祂是何等的好!我所做的或許是惡,但結果沒有不好反而帶來了好!你當然不能譴責一個人因為他給上帝機會顯示祂的公正!
保羅: 像這樣的說法是帶有輕視的語氣!你只要這樣說已經令人很難忍受的了!
當我們用這種方法分解這段經文時,我們看見保羅對于猶太人有幾個基本的思想?!?BR>
?。ㄒ唬┑搅巳兆拥慕K了,保羅相信猶太人對上帝有一特殊的地位。那在事實上也是猶太人自己相信的。不過其不同處是保羅相信那特殊的地位乃是為 特殊 責任 ,猶太人相信乃是為特殊的 權利 。保羅說猶太人受特別的托付,那是什么呢?上帝的圣言。他所指的是什么?他所用的字是 logia 。這一個字在希臘文的舊約圣經中是一個常用的字,指上帝特別的話或宣告。在這里這是指‘十誡’。上帝托付猶太人的是誡命并不是權利。祂對他們說:‘你們是特別的子民;因此你們的生活應當與眾不同?!k沒有說:‘你們是特別的子民;因此你們可以隨你們的意思做?!系凼钦f:‘你們是特別的子民;因此你們要照我喜歡的去做?!@一種上帝特別的揀選帶給他們特別的責任,并非特別免掉責任。當丹舍尼( Lord
Dunsany )平安經過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的戰爭時,他告訴我們,他對自己說,‘很奇妙的,我仍活 。我想上帝要怎樣用我余下的一生呢?’就是這一種思想,猶太人從未想過。他們從未把握 這一個事實 ── 上帝特別的揀選乃是為 特別的責任?!?BR>
?。ǘ┰诒A_的一切寫作中,對于猶太人,在他心中,有三個基本事實。它們在這里只是屬于胚胎時期。事實上,這三種思想要在整個書信中才發展完全。我們必須注意,保羅沒有把所有的猶太人都放在一個譴責之下。保羅這樣說:‘即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
?。祝┍A_十分確定上帝譴責猶太人是對的。他們有他們的特殊地位;他們有他們特別的應許;就是那證明他們對上帝不信的一件事實,使他們遭受的譴責更大。權利的反面常是責任。一個作正事的機會愈大,他做錯了,他受的譴責也大?!?BR>
?。ㄒ遥┎贿^不是所有猶太人都不信。保羅永遠不會忘記信的余民;他十分的確定這些信的余民
人數雖然不多 ── 是真實的猶太族。其他的已經失去了他們的權利,而在譴責之下。他們不再是猶太人。余民乃是真的猶太族?!?BR>
?。ū┍A_很確定猶太人被上帝放棄 并不是最終的 。因為這種放棄,為外邦人的門戶開放了; 到了最后 ,有一天外邦人要帶領猶太人歸回羊圈,外邦人和猶太人在基督里合而為一。猶太人的悲劇,乃是全世界布道運動偉大的工作,原是猶太人所主持,并且在計劃中屬于猶太人的,可是為猶太人拒絕。因此把這工作交給外邦人,結果上帝的計劃宛如倒轉過來,不再是照以前的安排,原是猶太人要使外邦人歸主,現在卻是外邦人領猶太人歸主 ── 這過程正在進行中?!?BR>
不過,更進一步,在這段經文里有二個重要的普遍的人類的真理?!?BR>
?。ㄒ唬┮磺凶锔遣环?。猶太人的罪根是不服從他們知道的上帝的律法。正如密爾頓所寫‘人的第一次不順服’應當擔當失去樂園的責任。當驕傲使人的意志反抗上帝的意志時,那就是罪。如果沒有不順服,便不會有罪?!?BR>
?。ǘ┊斠粋€人犯罪以后,表現出可驚的智巧為他自己的罪辯護。在這里我們看到在宗教思想里一再發現的議論。罪給上帝機會,即刻表明祂的公正和祂的憐憫;因此罪是一件好事,因為它帶來好的結果。這是一種彎曲事實的議論。人也可以這樣辯論 ── 事實上這是相同的議論 ── 使一個人的心受創痛是一件好事,因這樣可以給那人一個機會表明他或她怎樣的愛你。這一種議論只是一個盲目的,內心剛硬,失去知覺的人會用的。當一個人犯罪以后,他所需要的并不是智巧為罪辯護,而是知恥及懺悔中謙卑的認罪?!?BR>
無基督的世界(三 9-18 )
在上段經文中,保羅主張,無論如何,在上帝統理人事的天則里,猶太人有一特殊的地位。很自然的,反對的猶太人于是要問,這意思是否說猶太人較其他的百姓領先。保羅的回答是如果他們都沒有基督,他們是一樣列在罪的管轄之下。保羅所用的片語,‘都在罪惡之下’很有啟發性的。希臘文是 hupo
hamartian Hupo 的意思卻是在權柄之下、在權威之下。在太八章九節百夫長說:‘我有兵丁 hupo emauton 在我權下?!蔷褪?,我有兵丁在我 指揮之下 。一個學校兒童是 hupo
paidago{gon ,在管理他的奴仆支配之下。一個奴仆是 hupo
zugon , 在軛下 、在他主人的權下。一個在沒有基督狀態中的人是在罪的指揮、權威、統治之下,并且沒有方法可以逃避?!?BR>
在這段經文中,另外有一個有趣的字。這是第十二節,其譯文是:‘一同變為無用?!@字是 achreioo{ , 變壞、變為無用 。這字也可用于牛奶變酸、變壞。沒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的沒有用的東西?!?BR>
我們看保羅在這里所做的正如猶太拉比往常所做的。在第十至十八節中,他把好幾段的舊約經文,串連在一起。他沒有很正確的按字引用,因為他是從記憶中寫下的。他引用的經文包括詩十四 1-3 ;詩五 9 ;詩一四 ○ 3 ;詩十 7 ;賽五十九 7-8 ;詩卅六 1 。這是拉比講道時很通用的方法;把經文像這樣的串連在一起。這種方法稱為 charaz 。這字的字義為 串連珍珠 ?!?BR>
這封于在沒有基督的狀態中的人性真是一種可怖的描寫。豐恩( Vaughan )指出當我們。研究這些舊約的引用句時,它們敘述三件事。(一)一種品格,其性質是無知、凡庸、欺詐、及無用。(二)一種舌頭,其聲音是毀壞、欺騙、及惡毒。(三)一種行為,其表現為壓迫、壞亂、及仇恨。這些事都是忽略上帝的結果?!?BR>
沒有一人像保羅一樣,對于人類本性的罪惡,看得這樣清楚。不過我們必須注意,人類本性的罪惡,在保羅看來,并非沒有希望的喊聲,而是有希望的一種挑戰。當我們說保羅相信原罪,當我們說他相信人類的本性完全敗壞,我們必不可以想保羅對于人類本性的失望或是譏笑輕視。在巴斯( Bath )地方,有位名叫威廉.哲( William
Jag )的。當他年老的時候,他說:‘我的記憶衰退了,不過有二件事,我永遠不會忘懷 ── 我是一個大罪人,耶穌基督是一個偉大的救主?!?BR>
保羅從沒有低估人的罪;他也從沒有低估耶穌基督拯救的能力。威康.羅佩( William
Roby ),蘭開夏( Lancashire )公理會的一個大牧師,當他年輕時,有一次在馬爾汾( Malvern )講道說他的失敗使他失望,他想放棄他的工作。從一位名叫慕迪( Moody )先生的人;來了一個適當其時的訓誡。他問他:‘他們是否壞得這么利害,已經無可救藥了?’這挑戰使羅佩回到他的工場。保羅相信沒有基督的人是壞的,不過他從不相信他們壞到無可救藥的程度。他深信耶穌在他身上成就的,可在任何人身上成就?!?BR>
與上帝和好的唯一方法(三 19-26 )
這里又是一段難懂的經文。不過如果我們能夠把握住他實在的意義,那么這段經文是非常豐富的,讓我們看我們能否刺透深入這段經文后面的基本真理?!?BR>
人生最重大的問題是:一個人怎樣能與上帝有良好關系?一個人怎樣能覺得與上帝和好,安心,自在?一個人怎樣能避免與上帝隔離的感覺,怕見上帝的面?較陳舊的宗教 ── 猶太教,回答說:‘一個人能用小心翼翼遵守所定下律法的方法,得與上帝有良好的關系。如果他完全達到律法的要求,他便與上帝有良好的關系?!@樣的說法,簡單的說就是任何人沒有可能性能與上帝發生良好的關系。沒有人能遵守每一條律法。以前如此;將來也是如此。只是因為人是一個不完全的受造物,他永遠不能達到完全順服的境界。沒有一個人能對那無限完全的上帝作出完全的服事?!?BR>
‘不是我們雙手所做之工
能夠完成你律法的要求?!?BR>
那么,律法有什么用呢?律法的用處是叫人知道罪。只有當人知道律法及律法的要求時,他才能知道沒有達到這種要求。律法之設為要使人知道自己的軟弱及他自己的罪。那么人是否完全不容于上帝?完全不是這樣,因為上帝的方法并不是律法的方法,乃是恩典的方法。這不是善工的方法;這是信心的方法?!?BR>
保羅為 要表明其意,用三個隱喻說明?!?BR>
?。ㄒ唬┧捎?法庭 的隱喻,我們叫它 稱義 。請我們再一次記得,這整個的問題是:人怎樣與上帝進入良好的關系?這隱喻想到人在上帝面前受審。譯成稱義的希臘字是 diakioun 。一切希臘動詞,其收尾的字母為 -oun 的,它的意義并非幫助他自己作成什么事,乃是等于說 算他 作成某件事。如果一個人在法官面前受審,而他是無罪的,法官就宣判無罪,把他 釋放 。不過有關上帝與人,其整個的重點是──當人在上帝面前,他缺少的就是純潔無罪,他完全是一個罪人,但是上帝在他令人驚異的憐憫中,對待他算他好像是一個沒有罪的人。這就是稱義的意義?!?BR>
當保羅說,‘上帝稱罪人為義’,他的意思是上帝在祂難以置信的憐憫中,對待罪人好似對待好人一樣。那使猶太人覺得萬分駭異。對他們說來,對待壞人好像對待好人一樣是一個壞法官的標記?!◥喝藶榱x的,為耶和華所憎惡?!鹗?15 )?!冶夭灰詯喝藶榱x?!ǔ鲐ト?7 )。但是保羅所說的正是上帝所做的?!?BR>
不過我們怎樣能知道上帝是像那樣的呢?我知道上帝是像那樣因為 耶穌這樣說 。耶穌來告訴我們,我們雖然是壞,上帝仍然愛我們的。他來告訴我們,我們或許是罪人 ── 其實,我們是罪人 ── 但是我們在上帝看來,仍然是可愛的?,F在請注意,當我們發現了這事實,并且相信它, 這就改變了我們與上帝的整個關系 。我們自己覺得我們的罪,不過我們不再恐懼,我們不再與上帝分隔,我們懺悔,并帶 創痛的心,來到上帝面前,正如一個懊悔的孩童到他母親那里。我們知道我們到祂面前的上帝就是愛?!?BR>
這就是 在耶穌基督里因信稱義 的意義。這意思是說我們與上帝和好,有良好的關系,因為我們用全心相信耶穌講給我們聽的有關上帝的事是真的。我們不再是面對一位忿怒的上帝而恐懼的外路人。我們是兒女,做了錯事的兒女,信賴父親赦免的愛。如果耶穌沒有來住在我們中間并受難告訴我們這件事,我們永遠無法知道?!?BR>
?。ǘ┍A_采用 獻祭 的隱喻。他講到耶穌,上帝把他放在能夠赦免我們的罪的地位?!?BR>
保羅用以說明耶穌的一個希臘字是 hilaste{rion 。這一個字來自希臘文的一個動詞,它的意思是 和解 。這一個字常與獻祭有關。在舊約制度之下,在一個人破壞律法之后,他就帶祭品到上帝面前。他的目的是那祭品會使上帝賜恩給他,那祭品會消除上帝的忿怒,那祭品會除去他應當受的刑罰。用另外的一個方說法說 ── 一個人犯罪;那罪立刻損壞了他與上帝之間的關系;為 要恢復良好的關系,他獻上祭品?!?BR>
不過整個人類經驗顯示用性畜的獻祭,完全不能達到目的?!惚静幌矏奂牢?。若喜愛,我就獻上。燔祭你也不喜悅?!ㄔ娢迨?16 )‘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上帝面前跪拜。當獻上什么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么?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么?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么?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么?’(彌六 6-7 )。人類在本性里覺得當他們一犯罪以后,地上獻祭的一切東西不能改善局面?!?BR>
所以保羅說:‘耶穌基督,因祂一生順服,因祂為愛而死,向上帝一次獻祭,成就了救贖之功?!A_堅決主張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開啟了回復與上帝良好關系的門戶。那門戶不是無論那種其他的獻祭所能開啟的?!?BR>
?。ㄈ┍A_采用 奴仆 的隱喻。他請到藉 耶穌基督所獲得的拯救。這字是 apolutro{sis 。這意思是一種贖價、一種救贖、一種解放。這意思是人在罪的權柄、掌握、管轄之下,只有耶穌基督能夠把他從罪中釋放?!?BR>
最后,保羅請到上帝。上帝做這一切,因為祂是公義,并且接受相信耶穌的,算為義人。保羅在他生平中,從沒有說比這更驚人的話。班杰爾( Bengel )稱它:‘福音中最大的兩極性( paradox )’。思想其中的意義。這意思是說上帝是公義的,卻接受罪人像義人一樣。不過自然的想法卻與此相反。他會這樣說:‘上帝是公義的,因此,裁定犯罪的為犯人?!诖?,我們有重大的兩極性 ── 上帝是公義的,不過不知怎的,在那幾乎不可信及奇妙的恩典之中,耶穌來帶給人類,祂接受這犯罪的不是一個犯人,而是祂仍然愛他像愛一個兒子?!?BR>
這一切的真諦究竟是什么?這一切與律法舊的方法有什么不同?其基本的不同點乃是這樣 ── 順服律法的方法講到一個人可以為自己做些什么;恩典的方法是有關上帝所能為人做的并且已經做了的是什么。保羅堅決主張無論我們做什么都不能獲得上帝的赦免;只有上帝為我們所做的,我們才能獲得。因此與上帝發生良好關系的路途,并非藉 我們所行的,作出瘋狂、拼命、注定無效的嘗試,以求罪得赦免;這在乎謙卑、懺悔、接受上帝在基督里所賜給我們的慈愛與恩典?!?BR>
人類功業的末路(三 27-31 )
保羅在這里,論到三點?!?BR>
?。ㄒ唬┤绻缴系勰抢锶サ囊粭l道路是一條信心及接受的道路,那么為一切功業成就所發出的夸口都歸無有。有些猶太教對上帝記錄一種損益帳。有些猶太人拘泥禮法的每一條文,并且每次就是他做了律法中小的條文也不放過記入貸方。結果在他里面,造成這樣的心境,好像上帝欠他的債。保羅整個的立場是每一個人都是罪人,沒有人能依靠他自己的努力與上帝和好,每一個人都欠上帝的債,一切自我滿足及夸耀自己功業的依據都已煙消云散?!?BR>
?。ǘ┎贿^猶太人會回答說,這是對不知道律法的外邦人或許是很好的方法,不過對于知道律法的猶太人又將如何呢?保羅的答案是要他們看猶太教信條的基礎的一句話,這一句是在每次會堂開始禮拜時所念的,現在仍是如此?!陨邪?,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ㄉ炅?4 )。上帝是獨一的主;并不是外邦人是一種上帝,猶太人又是另一種上帝。上帝的方法對外邦人和猶太人是一律的。這并不是依靠人的成就功業;這是依靠信賴及接受的信?!?BR>
?。ㄈ┎贿^猶太人說,這意思是否是一切律法到此終止了呢?我們或許會想保羅會說,‘是的?!谑聦嵣纤麉s說,‘不?!f在事實上,這卻加強了律法。他這樣說的意義是什么?他的意思是這樣。到此時為止,猶太人力圖做一個好人,他力圖遵守誡命,他力圖服事上帝,因為他怕上帝,怕破壞律法以后所帶來的刑罰。是的,那日子已經過去。不過替代它的是什么呢?替代它的乃是 上帝的愛 ?,F在一個人必須力圖做好,必須力圖遵守上帝的律法,不是因為他懼怕上帝的刑罰,而是因為他覺得,即使他用盡了最后一點的力量,也必須努力去做,叫他配受那驚奇的愛。他努力為善并不是因為他懼怕上帝,而是因為他愛上帝。他現在知道罪并沒有破壞上帝的律法,而是破碎了上帝的心。因此,罪有雙重的可怕?!?BR>
把人來做比方。有好多人受引誘做壞事而并不去做。為什么他不去做?這并非是因為他懼怕法律。他對于罰款,甚至關入監牢,毫不介意。使他做正事的只有這簡單的事實,他不愿意因他身敗名裂,看到愛他的人眼睛流露的悲哀。這并不是恐懼的律法而是愛的律法使他行正事。我們之與上帝也必須這樣。我們把恐懼上帝的心永遠拋到九霄云外,不過這并不是說我們可以盡情而作。我們再不能盡情而作,因為我們現在受愛的律法督促而行善。愛的律法是一種更大更有力的律法,決非恐懼的律法所能達到的。 ── 《每日研經叢書》
講道材料
羅馬書第三章
四.普世人的罪( 3:1-20 )
?。保P乎猶太人不認罪的辯論( 3:1-8 )
上文保羅已經證明不論猶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這里使徒開始歸結到他所要講的題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讀這卷書的受書人,會對猶太人究竟有什么好處發生疑問,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那么神何必要選召猶太人呢?
保羅用了三項問答解釋這方面的疑難:
?。粒q太人有什么長處?( 3:1-2 )
1-2 神特別賜給猶太人有 “所應許的諸約” (弗 2:12 ),有割禮,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種禮儀,有神子民之特殊榮耀(羅 9:4 )。這都是他們的 “長處” 。但保羅既證明猶太與外邦都是一樣,那么猶太人的長處在什么地方?神賜割禮給他們,使他們成為 “受割禮” 的人,有什么益處呢?(或說有什么意義呢?)保羅自己回答他所問的: “凡事大有好處” ,神不會作沒有益處的事,頭一樣 “好處” 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們 ” ── “神的圣言” 就是指圣經的話,原文 logion 新約只用過四次,中文和合本圣經都是譯作 “圣言” (徒 7:38; 來 5:12; 彼前 4:11 )。在徒 7:38 所說的 “圣言” 顯然是指舊約的話,但在來 5:12 卻以福音要道為 “圣言” ,神把舊約圣經中的各種啟示交托給猶太人,不論是律法書、詩歌、預言,都是預指救恩的?;綇突詈?,在以馬忤斯路上向兩個門徒顯現,就是根據舊約講解關乎祂自己的事。所講解的范圍包括摩西的書,眾先知書和詩篇。所以舊約的記載其實和新約一樣,都是說明基督是神救贖計劃的主要內容?!?BR>
“神的圣言交托他們” ,在我們想保羅說的話也許太過嚴重,神何至于為著猶太人可以為祂保存圣經而興起這個民族,然后把圣經的啟示交托他們呢?其實這是因為我們忽視了圣經的價值,更是沒有留意神多么看重圣經的啟示。這本記述神如何開始、進行、完成祂救贖計劃,并按著祂旨意施行祂計劃的圣經;與神如何預備、差遣祂兒子降世,并成就祂救贖工作的事實;兩者之間有密切而重要的關后。如果神只按祂的旨意成功了救贖工作,而沒有一本記載祂成就其救贖計劃之經過的圣經,那么世人對祂的救贖計劃仍然無法考尋明白,更無法推行宣揚了?!?BR>
猶太人對圣經的尊重與敬虔的態度,足夠證明他們實在是最適合受委托保存神啟示的一個民族。他們在完全缺乏印刷技術與科學條件的古遠年代中,除了極輕微抄謄上的錯誤之外,保存了圣經之完整,這實在是十分難能可貴的?!?BR>
保羅在加 3:8 說: “并且圣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亞伯拉罕的時代并沒有圣經,為什么使徒說:圣經既然預先看明 …… 就傳福音給亞伯拉罕?這是否暗示在亞伯拉罕以前,已經有一本圣經的腹稿在神那里?所以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實在就是祂日后要藉著祂仆人寫出來的圣經?!?BR>
這樣說來,圣經所記的歷史和教訓,并非偶然記下,乃是經過神選擇那些適合顯明祂的旨意的事才記下來的?!?BR>
猶太人除了保存圣經之外還有別的長處,就是基督由他們中間誕生,所以說救恩是出于猶太(約 4:22; 羅 9:4-5 ),但在這里使徒只說了 “第一” ,沒提其余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辯論暫時擱下,到了 9:4-5 節又再提起?!?BR>
?。拢说牟恍拍軓U掉神的信么?( 3:3-4 )
3 在本節中提起兩種 “信” ,一是人的 “不信” ,一是神的 “信實” ;上半節指人的不信,下半節指神的可信。猶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們的不信,不能使神變為不信實而不實現祂的應許。正如提后 2:13 說: “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虧損,絕不會使神因此改變祂的信實,更不能破壞神的旨意和救贖計劃。反之,猶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傳到外邦,使許多愿意信的人得著救恩,使神的信實顯揚于萬邦?!?BR>
4 保羅回答他自己在第 3 節所發的問題上,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么?”“斷乎不能。 ”因為人是虛謊的,神是真實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么。人本來就是虛謊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實的神豈會因人的不信,或說因猶太人的背信,也跟著人一樣地背信?斷乎不會,神仍是可信的?!?BR>
神的圣言交托了猶太人,他們即便不信,并無損神的圣言,神仍按著祂的信實,照祂圣言所應許,成就祂救贖的計劃。反之, “神的圣言” 既然交托給猶太人,救恩既然先出于猶太,而猶太人竟然不信神 “圣言” 中的主要應許,拒絕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諉他們的罪過了?!?BR>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神并不會枉屈正直地責罰任何人。神的責備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責備的人都是十足該受的,因為祂原是 “喜愛憐恤” ,不是喜愛責備的神。本句引自詩篇 51:4 ,是大衛犯罪之后所說的話,他承認自己所受責備是應該的?!?BR>
但人雖然自己是經不起人的議論的,卻喜歡議論人。甚至對全能神的作為也妄加議論。特別是人在受神責備時,常對神的作為有所議論,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議論時可以得勝,不是憑祂的權能威嚇人,乃是因祂的責備是公義的。人雖然可以 “議論” ,卻無法推翻神公義的判斷。神信實的事實,很快就把人的議論顯明是毫無價值的??傊?,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這既不足掩飾人的罪過,反而顯出人的虛謊?!?BR>
?。茫疄槭裁床徽f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3:5-8 )
5-8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 ,可見以下所講,乃是當時猶太人的 “常話” 。 5-6 節的問題和第 7 節的問題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猶太人)的不義顯明神的義,人的虛謊顯出了神的真,然則神為什么向人發怒施罰呢?人的惡倒把神的義顯明出來,人對神豈不是大有功勞么?人為什么還要受審判呢?或說猶太人的不信,反使福音傳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這樣,他們的不信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們的作惡實即行善了;因他們所行的雖惡,但所得果反而是善。這樣為什么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 “斷乎不可” ,因這是那些毀謗我們的人說的?!?BR>
當時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詆毀因信稱義的真理。他們以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顯出神的恩,就等于是作惡以成善,因多作惡反而多顯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為賣耶穌的猶太辯說,他出賣了主耶穌,雖然作惡卻成全了神的救恩,使許多人得救,似乎猶大比耶穌還更好,正是出于同樣的思想;這顯然是曲解因信稱義真理的人,加給我們的錯誤理論?!?BR>
圣經全然反對人作惡以成善 ── 不擇手段以達到目的 ── ,神對一切作惡的人絕不寬容;因為那些作惡的人都是自愿作惡,絕不是神使他們作惡以顯出神的善,這是顛倒是非的強辯。所以人仍要為他自己作的惡自己負責。事實上,神的善是絕對的善,不像人的善那樣,需要比較才顯出來。祂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惡來顯出祂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較,也用不著人來比較,因為在人類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惡的魔鬼存在了?!?BR>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因他們混亂神的真理,故意強辯以拒絕救恩,證明他們是不肯認罪悔改的人?!?BR>
?。玻P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斷( 3:9-20 )
上文保羅答覆了猶太人不認罪者的雄辯,證明猶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樣的不義。在這里使徒綜合了以上的論據作出結論,這結論就是: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都不能憑自己被稱為義?!?BR>
?。粒ソ浀呐卸ǎ?3:9-18 )
9 “我們” 大概是指外邦人說,因使徒保羅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說話,則 “他們 ”應當是指猶太人。上文既證明猶太人在神面前無可強辯,這樣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猶太人強呢?也不是, “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所以大家都是一樣,誰也不比誰強。緊接著使徒引證舊約圣經,證明世人都在罪惡之下的見解并非保羅個人的見解,圣經早已這樣的判斷了?!?BR>
10-18 這些經文是引用詩 14:1-3;53:1-3;5:9;140:3;10:7; 賽 59:7-8; 詩 \cs336:1 等處所記的。不過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這些經文的精義融會貫通之后,再按照神的啟示寫出來?!?BR>
世上雖有些看來比較好的人,但按神的標準,卻連一個行善的也沒有。不但外邦人中沒有行善的,猶太人中也沒有;因為沒有人夠得上神的標準。他們在尋求神的事上是無知的,不能領悟屬靈的事。他們的腳步偏離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們所有人為的虔誠與宗教禮儀,都變得毫無價值。他們在信仰上偏離正路的結果,使他們在道德上也日漸敗壞。他們的口像敝開的墳墓,常發出死亡的氣息,敗壞聽的人。又藏著各樣的詭計陰毒,使人受損害。他們手所作的是殺人流血的事,腳所行的是 “殘害暴虐的事” ,且因經常行惡,使他們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們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滿足,從末領略過心靈得著平安的美妙經歷;因他們眼中不怕神,行事全憑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會神的旨意?!?BR>
?。拢雇降慕Y論( 3:19-20 )
19 所謂律法以下的人,應該是指舊約下的猶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義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猶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 “良心的律法” 下被定罪。猶太人以為他們有神所賜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強,其實律法正好塞住他們的口,使每一個人無可分訴地伏在神審判之下?!?BR>
20 本節連同上節,把律法的功用清楚地指明出來。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著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貼服地承認自己是該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離罪?!?BR>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而律法的要求卻是: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加 3:10 下)。這樣,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經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認自己在神面前是應當被咒詛的了。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賜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著得救的。正如醫生的聽診器,或X光的照射設備 …… ,它們主要的功用是要發現或證明人身體上的疾病,但它們不是治療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樣證明你的罪,卻不是要用律法來救你脫離罪。人在知罪之后,要去尋求律法以外的拯救﹣基督的拯救,這就是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BR>
第三段 稱義( 3:21-5:21 )
本段的主要內容是討論神救贖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為人預備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據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稱為義?!?BR>
一. 因信稱義的真理之解釋( 3:21-31 )
?。保Q義之道有律法與先知為證( 3:21 )
21 因信稱義的 “義” ,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義;乃是 “在律法以外” ,因信基督而領受的 “神的義” ── “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 (腓 3:9 )。在這里所謂 “神的義 ”,就是指神本身絕對的義,因著人相信耶穌基督而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羅 3:22 )?!?BR>
注意 “律法以外” 就是憑著守律法這種原則以外的意思,憑守律法既不能得著神的義,只好在憑律法以外,就是憑恩典的原則來得著神的義了。這原則 “已經顯明出來” ,因基督已經降生、受死、復活、升天,救恩已經完成了?!?BR>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注意本句是證明上半節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 那件事的。怎么知道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這種講法是合乎圣經呢?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全書的總稱。舊約中各種律例、節期、祭禮、預表或預言,都是預指那位要來的耶穌基督和祂的救恩,并且也都是預先證明人不能憑律法稱義,只能靠基督的救贖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經受死復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預言的那樣,可見憑舊約的 “律法和先知” 就可以 “作證” ,神的義的確已經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了?!?BR>
整個舊約,不過證明以色列人 ── 這個被特別選召出來加以訓練教導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況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豈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嗎?可見一切人都不能憑律法稱義,必須在律法以外尋求救法;所以因信稱義的道理,不但合乎舊約的主題,而且正是舊約所要證明的真理?!?BR>
?。玻Q義之道怎樣分給人?( 3:22-24 )
?。粒疀]有分別地給人( 3:22-23 )
22 22 節很簡單地把稱義之道解明出來,所謂 “稱義” ,就是 “神的義” 因信耶穌基督而給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樣給人呢? “沒有分別” 地給,但只給予 “一切相信的人” ?!?BR>
為什么神的義要 “沒有分別” 的給予一切相信的人呢? 23 節是解釋要這樣沒有分別的給人的理由: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猶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樣的罪人,都需要一樣的拯救,都只能憑神的恩典稱義,并沒有人有特殊的資格;所以神的義只能沒有分別的加給一切信的人?!?BR>
可見保羅仍然在繼續說服猶太人,使他們知道他們和外邦人完全一樣,一點也不比他們優越,都需要神的救恩?!?BR>
23 23 節論到世人的罪有兩方面:消極方面,在神圣潔的標準下都犯了罪;積極方面,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人作惡固然是犯罪;人若沒有將神的榮美表彰出來也是犯罪,因他虧缺了神的榮耀。就如一個大國的外交使者,或是一個尊貴的王子,倘若他的舉動有失國體,沒有表現和他尊貴身份相稱的行事,就是虧缺他的國家的尊榮。人類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樣式,人類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榮美與圣潔,反而表現邪惡污穢,這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BR>
?。拢装椎亟o人( 3:24 )
24 本節講到稱義有三個要點:
1. 神的恩典。
2. 耶穌基督的救贖。
3. 可以白白得著的?!?BR>
所謂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價,是應得的,不算恩典(羅 11:6 )?!?BR>
罪人怎么能白白得著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BR>
“救贖” 表明基督為我們付出了代價贖取了我們,祂不只是憑祂的能力救我們,也是憑祂曾為我們付出了生命的贖價而救我們。雖然在我們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稱義,但是在神那一邊不是白白稱我們為義,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們的罪。祂乃是已經刑罰了我們的罪,不過不是刑罰在我們身上,而是罰在主耶穌基督身上?!?BR>
?。常Q義之道有什么根據?( 3:25-26 )
?。粒鶕降耐旎丶溃?3:25 )
25 所謂 “挽回祭” 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獻上為我們贖罪,挽回了神的怒氣的意思。在舊約中并沒有 “挽回祭” 的名稱,使徒保羅用這名詞,是特要表明基督贖罪所發生的功效怎樣挽回了神的心意。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們稱義的根據。神的公義,使祂不能沒有根據地稱罪人為義?;降氖芩磊H罪,就是祂可以把 “稱義之恩” 賜給人的根據?!?BR>
但這并不是說,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著稱義,它還要藉著人的信才可以臨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贖之恩的人才得稱義。神這樣行的緣故,是要顯明 “神的義” ,就是顯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BR>
?。拢鶕竦膶捜荩?3:25 )
24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稱義之道固然根據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據神的寬容。神以忍耐寬容之心對待人,不立刻施行審判和刑罰,人才有機會信靠基督?!?BR>
?。茫鶕裣矚g人認識祂的義( 3:26 )
26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人都喜歡自以為義,神卻要人認識祂的義,認識祂的公正與良善。祂喜歡讓人得著祂的恩典,并且祂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與人的,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公正而慈愛的憑據?!?BR>
神要顯明祂自己的義,好使人以祂自己為義,這是神自高自大嗎?不是,否則祂就不義了。祂既是絕對義的,人認識神的義,就會知道自己無法稱義,而尋求因信耶穌稱義;所以神要人知道祂的義,乃是因為祂愿意人可以得著祂的義。就像父親教孩子做算術,孩子計算的方法錯了,父親計算的方法正確,孩子什么時候還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錯誤,不認識父親的方法正確,他就無法把算術做對。但什么時候他認識到父親的方法正確,又接受父親的指導,他便能把算術做好。所以父親不但自己 “對” ,還喜歡他的孩子認識他的 “對” ,這不是為父親自己的虛榮心,是為著要孩子從 “錯” 的路上轉到 “對” 的路上?!?BR>
?。矗Q義之道使人無可夸口( 3:27 )
27 稱義既是因著信、本乎恩,當然沒有可夸口的。這話特別提醒那些有優越感的猶太基督徒。當時有些猶太人信主之后,自以為生來就是神的選民,因而自認要比別的信徒有更優越的宗教背景。保羅在此強調,既然人稱義不是用 “立功之法” ,乃用 “信主之法” ,就沒有人可以夸口了?!?BR>
本節的意思與弗 2:8-9 相同 ──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于行為,免得有人自夸?!?為什么神要把稱義的恩典白白賜給人?因祂不愿意任何人在祂面前有可夸的;所以沒有一個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著一種觀念,以為他所以會得救是因他比別人好的緣故?!?BR>
?。担Y論( 3:28-31 )
?。粒雇奖A_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 3:28 )
28 “看定了” 這是十分強的語氣,表示保羅在未下這結論之前早已詳細考尋過,我們絕對不可以輕忽他的結論,不去細細思考它?!?BR>
“不在乎遵行律法” ,保羅絕不是說稱義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說 “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 。換句話說,稱義的恩典與遵守舊約律法完全是兩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稱義無關,稱義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種恩典,是憑著另外的原則,就是因著信,本乎恩的原則而得著的,所以說不在乎遵行律法?!?BR>
?。拢Q義之恩本來就不是只給猶太人的( 3:29-30 )
29-30 神既然不只30 神既然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當然祂不但愿意猶太人得救,也愿意外邦人得救了。祂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禮之猶太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當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禮之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了。所以神的恩典,本來就不只給猶太人,也要給外邦人的?!?BR>
?。茫Q義之道更堅固了律法( 3:31 )
31 從下文第 4 章之辯證,可知本節之 “律法” 廣泛的指舊約全書(最少指五經各卷),不是單指誡命律例說的?!?BR>
為什么因信稱義之道不是廢了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因為因信稱義之道,完全根據基督的救贖,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預指基督之救贖的實現?;降慕瞪?、受死、復活,完成了救贖大功,使舊約一切預表預言都得應驗,就是這里所說 “堅固律法” 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稱義之道原是舊約律法所早已預告的,如今我們既領受這因信稱義的真道。不就是 “堅固” 了律法么?因為我們既得以因信稱義,就定準了舊約律法的應許已經兌現了。下文保羅跟著就引證亞伯拉罕稱義的見證,證明稱義之道早已蘊藏舊約律法中,我們接受因信稱義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BR>
──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羅馬書
注釋
三 1-8 神的信實和猶太人
保羅在第二章對猶太人言行不一的虛偽行徑作出一番攻擊之后,他似乎表達出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如今已沒有任何分別(例如 9-10 、 26-29 節)。但這種想法便誤解了保羅的論點。保羅的目的是要指出,猶太人不會單單因為他們擁有猶太人的身分,而在面對神的審判時會比外邦人更占優勢。保羅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傳道人,他知道他的論點可能會遭到誤解,因此,他在揭發猶太人的罪行之后,便再作詳細的討論,一方面確認猶太人的特權,另一方面則描述這些特權的性質和限制。這個討論當然特別關系到猶太人和猶太基督徒,但它亦同時引發了人對神的信實可靠之疑問──因為我們必須記著,割禮和律法都是神給予以色列人的──故此,這個問題對外邦人基督徒來說,也是值得關注的?!?BR>
托德( C.
H. Dodd )聲言,要響應保羅在第 1 節所提出的問題,合理的答案當然是「沒有」;生而為猶太人或受了割禮,都沒有更大益處。他認為保羅竟提出相反的答案──「凡事大有好處!」──只是出于他與他們是「骨肉之親的同胞」之感情因素??墒?,這卻誤解了保羅在小心衡量之下所建立的以色列神學。猶太人并非與生俱來就擁有從神而來的救恩關系;但他們卻確實享有無容置疑的優勢,而最大的優勢就是「神的圣言交托他們」?!?BR>
在第 2 節出現的「第一」,暗示保羅想繼續列出其它特權,但后來卻打岔了,始終沒有將其余的列出來(但仍可參九 3-5 )。以色列人獲得的最大厚禮是圣經──「神的圣言」(希臘文是 ta
logia ,這個字在詩篇一一九篇出現了 24 次,用以代表神的話語)。誠然,有些猶太人從沒表現出對圣言的信服:他們沒有遵行律法,也沒有用信心接受耶穌。但人的不忠卻絕對不會減損神的信實( 3 節)。即使人都是虛謊,神仍舊是真實( 4 節上)。大多數學者都從這幾節經文中,看見保羅積極肯定神依然以信實對待祂的子民以色列,正如他在羅馬書十一章清楚指出,神從來沒有棄絕以色列人(十一 25-26 )。不過,保羅雖然從正面肯定神的信實不變,他在第 4 節下卻又從反面指出神信實所帶來的后果。保羅此處引用了戴維在詩篇五十一篇 4 節的說話,肯定神對他作出公正的懲罰,因為他確實犯了罪(他與拔示巴犯了奸淫罪)。重點是在于當神「責備人」時,祂是公義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明白到,保羅在第 3 至 4 節是要肯定神會忠于自己給予以色列圣言中的每一句說話。神的說話一方面應許賜福給遵從的人,但另一方面卻警告會對那些不遵從的人作出審判(參申二十八,三十 11-20 )。因此,神既然忠于自己的話語,就不排除要對猶太人的罪作出審判(其它的經文也強調了類似的教訓:尼九 32-33 ;哀一 18 ;《所羅門詩歌》二 18 ,三 5 ,四 8 ,八 7 )?!?BR>
但這番陳詞卻引發了另一個問題:若因著人的不義更能顯出神的公義,神審判人的不義又豈是公平( 5 節)?有些學者(例如 Murray )認為,保羅提出的這個問題,是關系到神如何對待一般人。但由于這里的上下文都是以猶太人為討論中心,所以,保羅似乎仍然是特別思想到猶太人的不義。我們不能用一章 17 節的意思──神的救恩公義──來解釋這里的「神的義」,卻應該將它視為與「信」( 3 節)和「真實」( 4 和 7 節)等字的含義相仿。舊約經常用這個「義」字(希伯來文是或;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譯為,亦即是保羅這里所用的字),來表示神的信實(例如詩三十一 1 ,三十六 5-6 ;賽三十八 19 ,六十三 7 )。學者一般指稱,這種信實是表示神決心履行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正面責任。但許多經文卻指出一個更基本的概念,就是神忠于祂本身的屬性和話語;而在某些情況下,神借著對祂百姓的罪作出公正和公義的審判,來顯出祂的「義」(例如詩六十七 4 ,九十四 15 ;賽五 16 ,十 22 )。既然第 4 節曾經宣稱神在懲罰時是顯為「公義」(),第 5 節必然是從這個更基本的觀念來表達神的公義。猶太人因著本身沒有遵行神的話語而招致審判,因此,便突顯了神的信實,祂要按照自己的話語對罪作出審判。但是,無論罪可能帶來怎樣積極的后果,神永遠會以公義來懲罰罪惡。祂會以絕對的公義來「審判世界」(參創十八 25 ;伯八 3 ,三十二 10-12 )?!?BR>
第 7-8 節轉換了另一種方式來重復第 5 節的異議,但第 8 節則是從一個新的角度來了解這個問題的本質。正如保羅在這里指出,他本人就曾經被人指控,說他所傳的教義,會帶來「可以作惡以成善」的結論。保羅堅稱即使神在審判猶太人的罪時,也是「公義」的,已經被某些猶太人理解為犯罪也因此成為合理的事。保羅在這里沒有據理為自己的立場辯護,只是直接地責備那些毀謗他的人( 8 節下)?!?BR>
三 9-20 全人類的罪
雖然在第 9 節開頭的那兩個簡單問題是連系到 1 至 8 節,但保羅顯然是要在這里,為他在一章 18 節開始的討論作出一個總結和探討它在現實中的應用。他已經清楚指出,神的憤怒已經公義地分別顯明在外邦人(一 18-32 )和猶太人(二 1 至三 8 )身上。因此,保羅的結論是:所有人「都在罪惡之下」。保羅引用舊約的證據來支持這個結論( 10-18 節),然后再將這個原則應用在猶太人身上( 19-20 節)?!?BR>
保羅在三章 1 至 8 節(特別在 1 至 3 節)確認猶太人仍然擁有特權,引發他提出了「我們〔猶太人〕比他們強嗎?」這個問題。他的答案是「決不是的!」,這并非意味著他想撤回他在 1 至 3 節所講的話,而是想確保讀者不會得出一個錯誤的結論,以為神給予猶太人的恩賜,會使他們在祂的審判中獲得任何優勢。保羅提醒讀者他在前面已討論過這點,因為「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冈谧飷褐隆共粏伪硎尽赣凶镏恕?,更表示在罪惡的勢力下成為一個毫無還擊之力的奴隸(參六 15-23 )?!?BR>
保羅引用連串的舊約經文,來支持他認定人人都犯了罪的結論。這種將相關主題的經文匯集起來的文集,是拉比常用的;但有些學者卻認為,保羅在這里是引用一本現成的基督教文集。引用這連串經文的目的,是要特別說明第 9 節所表示的「所有人」:請留意在第 10-12 節重復出現的「連一個也沒有」,以及在第 19-20 節再將討論的焦點放在所有人身上:「各人的口」、「普世的人」、「沒有一個」。驟眼看來,這段經文似乎是隨意寫成,但細看之下,卻找出一些證據證明作者曾經關注到結構和次序的安排。第一行的「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是全段的標題,而第 18 節的「他們」是響應第一行,并且作為全段的總結。第 11 和 12 節繼續發揮第一行的主題,它們用 5 句意思大致相仿的話來重復「沒有一個義人」這個主題。以上的經文都是引自詩篇一四三篇 1 至 3 節。接著的 4 行( 13-14 節),保羅繼續引用詩篇(五 9 ,一四○ 4 ,十 7 ),每一行都是描述了言語上的罪。第 15 至 17 節則引用以賽亞書五十九章 7 至 8 節來描述以暴力傷人的罪。明顯地,雖然保羅所引用的其中一些舊約經文,是用來形容以色列的敵人的,但也有一些(例如賽五十九 7-8 )是指以色列人的罪。因此,保羅能夠再次巧妙地指出猶太人也必須歸入「罪人」的類別?!?BR>
保羅將第 9 至 18 節的教訓(并間接地將一 18 至三 18 全段),應用在 19 至 20 節上,再次表明了他對猶太人身分的看法。他提醒他的讀者要留意到,他所引用的經文是來自「律法」( nomos ),這個字詞在這里是指全本舊約圣經(亦參林前九 8-9 ,十四 21 、 34 ;加四 21 下)。但律法是特別對「律法以下之人」──即猶太人──給予指示的(參二 12 ,三 2 )。保羅由此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各人的口」如今都要「塞住」──在神面前,沒有人有任何申辯的理由(參約五 16 ;詩六十三 11 ,一○七 42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等候神的判刑。從圣經證明猶太人有罪的基礎上,保羅便能夠順理成章地得出全人類有罪的結論,因為他整個論點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與神有立約關系的百姓,本身也犯罪。倘若連猶太人也被判定有罪,那么,任何人都無法開脫罪名了?!?BR>
換言之,這表示「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20 節上)。所有人都是「在罪惡的勢力之下」(三 9 ),這個事實意味著從來沒有人能全守神的律法,以致配得上在神面前稱義。當保羅換了另一個形式,提到守神的律法時,他是再次想到猶太人的特殊情況。但猶太人遵行律法,只是人遵守神的道德律例的其中一個例子。保羅在清楚否定猶太人靠「律法之工」( works
of the law ),是絕對不足以獲得救恩之后,接著便明確宣告所有人的「行為」都是同樣地不足夠。罪惡的勢力正運用它那絕不留情的魔掌,緊緊地捉著我們每一個人,我們無從逃避,也無法逃脫。那么,摩西律法又有甚么價值呢?它的作用乃在于「叫人知罪」。摩西律法詳細地說明了神的心意,因此,當我們犯罪時,律法便清楚地讓我們知道,我們所得罪的正是永活的真神。律法讓人類清楚知道自己在神面前要負上罪責(參 19 節)?!?BR>
附注
第 20 節「行律法」是譯自希臘文的 ergōn nomou ,即「律法之工」(亦見羅三 28 ;加二 16 ,三 2 、 5 、 10 )。傳統來說,這詞組一直被解釋為人為了遵行神的律法而做的任何事情。上述的釋經也采納了這種解釋,我們深信我們是有足夠的理由來接受它的。雖然在希臘文圣經中沒有任何其它地方出現過類似的詞組,但在希伯來文的死海古卷中卻有類似的詞組出現,而它亦令人想起拉比經常提到「行為」和「誡命」──這一切都是指遵行律法的一般要求。然而,近代的學者卻提出了一些其它解釋。鄧雅各布( James
Dunn )的見解相信是當中最廣為人知和最重要的。他認為「律法之工」是指在猶太人的生活中,那些使他們突顯自己是神的百姓的部分,尤其是割禮、禁食的律例和守節期。因此,保羅在第 20 節便是在否定猶太人的立約身分能夠使他們稱義。雖然保羅的確要指出這點,但這節經文似乎想要表達的不僅是如此。由一章 18 節至三章 20 節,保羅的焦點一直在強調「行為」的一般含義(參有關猶太人的經文:二 2-3 、 6-10 、 21-23 、 25-27 ),因此,無論是按照這詞組的一般用法或這里上下文的意思,都沒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促使我們要將它的解釋限制在某些行為,或用某些方式來做的行為上?!?BR>
三 21-26 神的義
神的「義」(英譯 "righteousness" ,希臘文是)是這段重要經文的核心。它總共出現了 4 次( 21 、 22 、 25 和 26 節),而「稱義」(英譯 "justify" 希臘文是; 24 和 26 節)和 26 節的「義」(英譯 "just" 希臘文是 dikaios )這兩個同源字的出現,亦加倍突顯了它的重要性。保羅采用 4 個步驟來說明神的義?!?BR>
首先,他宣示「神的義」( 21 節)。保羅在這里的遣詞用字特意與一章 17 節互相呼應──當他在一章 18 節至三章 20 節交代了一些應有的背景之后,此刻他便重回一章 18 節至四章 25 節的主題。不過,保羅在這里的焦點不再是神如何透過傳講福音而使人稱義,而是在說明稱義是建基在基督釘十字架的歷史事實上。此外,保羅為了正面肯定先前在三章 20 節所說的話,便清楚指出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保羅的重點是要指出,神的計劃如今已進入一個新紀元,而祂帶領人與祂建立關系的方式,已經不再局限于舊紀元中以摩西律法為重心的方式。但保羅仍謹慎地強調神的計劃的延續性。神的義未必在舊紀元或舊約中顯明;但律法和舊約的眾先知卻一直為它作見證?!?BR>
踏入說明的第二步,保羅特別強調了神的義是彰顯在普世眾人的身上?!敢磺邢嘈诺娜恕?,只要是「信耶穌基督」,就可以得神的稱義;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所以每個人都同樣需要神的稱義( 22-23 節)。和合本譯為「信耶穌基督」,但卻有不少學者相信應該譯為「耶穌基督的信心(或信實)」。若然如此,保羅在第 22 節便是在分別指出兩件事:神的義是建基于基督的信實,和凡相信的人都可以獲得這義。這當然是一個可能的解釋,但我們最好還是繼續采納和合本的翻譯。有關基督「信實」(用 pistis 這個希臘字詞所表達)的觀念,保羅并沒有在任何其它地方清楚闡述過,反之,在羅馬書這里的整個段落,卻一再地強調了人相信基督便可得稱義這個思想核心(特別參看本段末的第 26 節)。因此,保羅在第 22 節再次談及人的信心,因為他想同時指出,只有相信基督才會得著神的義,而凡相信的都可以獲得?!?BR>
第 23 節扼要地概括了一章 18 節至三章 20 節的內容?!?BR>
這段的第三個部分( 24-25 節上)將讀者的注意力帶到神的義是從何而來。第 24 節的「稱義」是回應 21 至 22 節的神的義(這兩個希臘字詞都是源于同一個字根)。神帶領人與祂建立一個嶄新而正常的關系,完全是出于祂的恩典:祂這樣做不是出于被逼,或任何別的「理由」,而是按照祂本身的旨意(亦參四 4-5 、 13-16 ,十一 6 )。正因如此,信心這種單求接受和順服的行動,才成為經歷稱義的必須條件。此時,我們的稱義更是來自「基督耶穌的救贖」?!妇融H」是這段經文的另一個重要神學名詞。它表示「將一個奴隸贖出」的行動,暗示神借著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的罪付出了全部的「贖價」,以致我們可以脫離罪的束縛(參三 9 ),轉而服侍一個新的主人?!?BR>
第 25 節繼續承接這思想,更詳細地描述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所成就的作為。這節的鑰字是,和合本譯為「挽回祭」。許多學者按照這個希臘字的一般用法,認為它在這里的意思就是「挽回祭」,亦即是化解神憤怒的行動。另一些人(例如 Dodd )則堅稱這字表示「贖罪」(參修訂標準譯本),即借著此行動而使罪得以赦免和「抹去」。但這個字在七十士譯本的用法則顯示出一個稍微不同和較廣的取向。這個字在那里通常是指到會幕里祭壇前的「施恩座」。利未記十六章記載了贖罪日的禮儀,而它便成了這章經文中的重要字詞。祭牲的血是彈在「施恩座」上,為的是為百姓「贖罪」。在新約中,這個字僅出現過一次(來九 5 ),它所指的便是此施恩座,因此,保羅采用這個字詞時,可能也有這種含義。那么,他要指出的,就是耶穌基督成了新約中的施恩座,就跟舊約中的「施恩座」一樣。正因神在此「施恩座」上處理祂百姓的罪,所以,如今耶穌基督被「設立」(公開展現讓眾人看見),成為神最終和永遠處理祂百姓的罪之「地方」。如今我們是借著祂贖罪,而這個贖罪──正如在舊約一樣──包含了對罪的赦免──贖罪──離開神的憤怒──挽回祭。當然,這「挽回祭」跟古代某些宗教喜歡用祭品「賄賂」他們那些喜怒無常和為求私利的神明之舉動,簡直有天淵之別。在十字架上所作之挽回祭,是神本身的恩賜,是為了滿足祂的公義和對罪的義憤?!?BR>
保羅闡明神的義的第四步,是肯定神使罪人稱義的方式,能保持祂的公義和圣潔( 25 下 -26 節)。明白這兩節經文的竅門,是要認識到這里的「神的義」,與第 21 至 22 節的「神的義」在意義上并不相同。正如在三章 5 節一樣(參該節注釋),它是廣泛地指著神忠于本身的屬性和話語。因此,新國際譯本將這個出現在這兩節的希臘字,一概翻為 "justice" (公義)。神在昔日曾經「寬容」祂的百姓,沒有嚴懲( paresis )他們的罪行。祂曾經稱像亞伯拉罕和戴維等人為義,沒有按照他們的罪過來刑罰他們。此刑罰如今已由基督在十字架上代償,無論對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5 節下),或對「今時」稱罪人為義( 26 節上),都顯出神是公義的。因此,若用一句話來概括全段的意思:神如今一方面讓人知道自己是「公義」的,另一方面又是那位「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的( 26 節下)。丹里( James
Denney )為這段經文寫了一段漂亮的總結:「除非有一位公義的神要去處理不虔不敬的人,否則不可能有福音。除非神能保持祂那完整的屬性,否則有任何福音的可能性是極少的。這個罪惡世界的難題、一切宗教的難題、神處理有罪的人類的難題,就在于如何能結合這兩方面?;浇添憫@個難題的答案,可以透過保羅的話說出來:『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祂的血』」 [J.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 Tyndale,
1951 ) ,
p.98] ?!?BR>
三 27 至四 25 「惟獨信心」
這段經文所要闡述的一個重點,是經由總結三章 21 至 26 節這幾節重要神學討論而得出的:信心是稱義的唯一途徑。保羅分開兩個階段來討論這個論題,首先是一段一般性的陳述(三 27-31 ),接著(四 1-25 )則引用一個明確的范例──亞伯拉罕──來作詳細的闡釋。這兩部分不單只集中在同一個主題上,而且還引用同一個方式來發揮:
三 27-31 「惟獨信心」:最初的陳詞
保羅繼續采用他在羅馬書中常用的討論形式來提出他的論點;這次他又提出另一個問題:「哪里能夸口呢?」保羅的這個問題,相信是特別向猶太人發出的。正如保羅在其它地方提過,猶太人傾向于憑借自己的行為,來成為與神建立關系的基礎(九 30 至十 3 ;參腓三 2-9 )。神「在律法以外」和因著相信耶穌基督而給予的義( 21-22 節),正好顯示出這種自滿自足的愚蠢。保羅宣稱,「沒有可夸的了……乃用信主之法」?!阜ā沟南ED字是;許多學者都認為,正如保羅對這個字的一般用法一樣,它在這里所指的就是摩西律法。那么,保羅的意思便是,當人明白到摩西律法不單要求人有適當的行為(遵行律法),還有更深一層的意思是在要求人有信心的時候,就沒有可夸的了。然而,當我們繼續看保羅似乎用它來解釋第 27-28 節的內容時,發覺它將「行律法」和「信心」作出對比,就知道上述解釋是不大可能的。將譯作「法則」( principle ) 似乎更合乎上下文的解釋:猶太人之所以夸口,是因為他們將全副精神放在摩西律法對人行為的要求上,當他們明白「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8 節)這真理的時候,就無可夸口了(這節的「遵行律法」亦是譯自,律法之工」;參三 20 的注釋)?!?BR>
保羅在第 29-30 節引用了猶太人的教導中,有關獨一真神的核心思想(申六 4 ),來作為另一個支持「惟獨信心」的論據。倘若神真的是全人類的獨一真神,那么,所有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機會和相同的途徑進到祂的面前。摩西律法──妥拉( Torah )──再不能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的「隔斷的墻」(弗二 11-22 )。神要使受割禮的(猶太人),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同樣因著信心而稱義。(這里的希臘文指出神是「出于」( ek )信心稱猶太人為義,而「借著」( dia )信心稱外邦人為義,但兩者在意義上應該沒有任何分別。)
講道材料
羅馬書第三章
2. 答辯反對意見(三 1 ~ 8 )
保羅在此假想,有一個人打斷他的論證,說:“這樣說來,如果只有里面作猶太人才算數,如果內心的‘割禮’才有用,那么,作猶太人或肉身受到割禮,又有什么益處?”對這個假設的問題,我們可能以為保羅會斬釘截鐵地回答:“當然沒有!”但是,他的回答大大出乎我們意料,他說:“凡事大有好處?!弊魇芨疃Y之國的國民當然有好處。試想,神曾經給我們多少恩典 117 ──別的國家完全無份。若要保羅否定他列祖所傳流的遺產,就太過份了。何況他已經發現,他所獻身的福音,正是他的同胞歷世歷代的盼望?!?BR>
在以色列先祖所領受的各樣恩典中,保羅認為最重要的一項,是他們托管“神的圣言”。神將祂旨意與計劃的啟示托付給他們,這是何等大的榮幸。但這份至高的榮幸,也帶來極大的責任。若他們不能盡忠所托,就比神沒有啟示的列國更糟榚?!?BR>
而事實上,以色列人沒有忠于這個托付。這一點也許可以成為反對保羅的理由,因為保羅說,作接受圣言之國的國民大有好處。但他回答道,人的不信無法改變神的信實,或破壞祂的計劃。他們的不信只有更鮮明地襯托出祂的真實:祂的義永遠勝過他們的不義?!?BR>
接著保羅又對付另一個反對意見。有人可能會說:“若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加倍鮮明,若我的不義反倒顯明了祂的義,祂為什么還要責怪我呢?我的罪既然使祂得到益處,為什么祂還要施行報應?”保羅認為這個反對意見太過愚蠢,提起來都慚愧。答案太明顯了:神掌管全宇宙的道德,是世界的審判之主,這是祂不可或缺的屬性;如果祂不報應罪惡,怎么能執行這個職份呢?
然而,這個假想的反對者仍然堅持己見,又用不同的話來重復他的辯論:“若和我的愚昧對照,神的真理可以顯得更光明,我就有助于祂的榮耀;那么,祂為什么還堅持要定我的罪?既然終極目標──神的榮耀──是對的,為什么其手段──我的罪──卻是錯的?從目標豈不是可以評定手段的性質嗎?”
保羅說:“其實,這正是有些人說我的福音會造成的結果;可是他們的控告不僅是捏造的,而且站不住腳,因為這句話本身自相矛盾?!币蛐欧Q義的福音,既不倚賴“義行”,便很容易招徠這種批評;但是這個批評不難駁斥,因為這福音同樣強調,稱義之后必須結“義果” 118 ?!?BR>
4.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 。第二句話可能是回應先知絕望的呼喊:“人都是說謊的”(詩一一六 11 )。保羅是說:“這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薄?BR>
“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最好譯為:“你一說話便可以辯明自己,你下判斷便可以獲勝”( Krinesthai 應解作中性語態,不是被動語態)。這句經文引自詩篇五十一 4 ,希伯來圣經的意思只是:“……你判斷的時候”?!?BR>
8. 為什么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我們很容易明白,保羅的福音怎么會被誤解成這個意思。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認為宗教的內容主要是律法(不論對“律法”的解釋多寬),必定會下結論說,不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訓,低估了律法在人尋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謫了宗教與道德?!?BR>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英文直譯:他們的定罪是公平的。)這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把這類人定罪,絕不會錯?!保?NEB ),也可能是“這種辯論理當被定罪”( J. B. Phillips )。譯為“他們的”代名詞,可以指說這些話的人(如和合本, RSV , NEB , NIV ),也可以指他們所說的話(如 Phillips 等)。對后者而言,把“定罪”譯為“駁斥”更好。對這個控訴的答辯,參看六 2 ~ 23 ?!?BR>
116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 p.114 ?!?BR>
117 羅九 4 ~ 5 所列更詳盡?!?BR>
118 一般認為 1 至 8 節也采用這種激辯的形式(見“ B 道德主義者(二 1 ~ 16 ) ”),但見 D. R. Hall, ' Romans 3.1-8
reconsidered', NTS 29 ( 1983 ) , pp.183-197 ?!?BR>
D 全人類都犯了罪(三 9 ~ 20 )
對方繼續說:“你說作猶太人有好處,那豈不是說,我們猶太人強過那些外邦人嗎?因為他們不像我們蒙了神特別的恩典?!北A_卻說:“并非如此。我們領受的好處或許比他們多,但是情況卻不比他們好。不錯,他們犯了罪,但是,我們也犯了罪。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在神的審判臺前都會被定罪。圣經早已明言了這種狀況?!薄?BR>
保羅在此引了一連串舊約經文為例,都是綜合論到世人犯罪情況的經文;這段引文將一個已經從各種角度證實的論題,作了最后總結。如詳細查考這些引文,就必須考證其歷史背景;至少有幾處是專指某些罪,而不是泛指全世界的罪??墒撬麄冊诖藰嫵傻漠嬅?,適足以用來描繪保羅一路增強的論點。如果他假想有人會反對他這樣用這些引文,其理由不是他沒有顧及歷史背景,而是這些經文原來都是指外邦人的,并非指以色列人。他回答道:“不然。這些經文既來自猶太人的圣經,主要論及的對象就是猶太人?!庇浽诼煞ㄉ系脑挘ù颂幹溉鞠2畞硎ソ洠?,自然是針對屬律法之人說的。律法顯明了人的過犯,卻沒有給予治療。因此,猶太人與外邦人都當承認,他們的道德已經破產。這兩種人若還有希望,惟一的來源乃是神的憐憫,因為任何個人或國家都沒有資格向神提出要求。由于罪惡普及天下,靠行為蒙神悅納之途已經封鎖──告示牌上大書 : “此路不通!”
9. 決不是的 。這個針對“我們比他們強嗎?”一問的回答,和第 2 節對“猶太人有什么長處?”的回答──“凡事大有好處”,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個回答是指猶太人身為被揀選之國所蒙的特權;“決不是的”則是指他們在神面前的地位。無論曾否蒙神賜特權,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需要祂的恩典。達爾( N. A. Dahl )將“決不是的”刪去(根據大楷體抄本 P ),而將前一個問題譯為“我們還有什么可為自己辯護的呢?”(答案是:“沒有。我們全都一樣,被罪捆綁”) 119 ?!?BR>
10 ~ 12. “沒有一個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引自詩篇十四 1 下、 2 下~ 3 (詩五十三 1 下、 2 下~ 3 重復出現)?!?BR>
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引自詩篇五 9 ?!?BR>
14. “滿口是咒罵苦毒?!?引自詩篇十 7 ?!?BR>
15 ~ 17.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 7 ~ 8 ?!?BR>
18. “他們眼中不怕神?!?引自詩篇卅六 1 ?!?BR>
19. 律法上的話 。此處是指以上所引的經文。但既然這些經文并不是出自狹義的律法(摩西五經),而是出自詩篇,以及以賽亞書(僅只一處),因此這里的“律法”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來圣經。參導論:“Ⅶ 羅馬書的“律法” ”?!?BR>
20.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這段話引自詩篇一四三 2 ,并未逐字引用,而稍予發揮;原文為:“(求你不要審問仆人,〔參詩五十一 4 ,本章第 4 節曾引用〕,因為)在你面前凡活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庇謪⒓永珪?16 (“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三 11 (“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保羅進一步說明,沒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這個斷語在五 20 ,七 7 ~ 11 再度重復,并且延伸?!?BR>
119 N. A. Dahl, ' Romans 3.9 : Text and meaning' in Paul and Paulinism ,
ed. M. D. Hooker and S. G. Wilson ( 1982 ) , pp.184-204 。這問題至少有三種譯法,而答案至少有兩種譯法?!?BR>
?、蟆》Q義之路:符合世人的需要(三 21 ~五 21 )
A 神的預備(三 21 ~ 31 )
但是現在有一條蒙神悅納的新路已經開啟,與遵行律法之途截然不同。這一條路并不是我們自己新發明的,舊約──就是律法和先知──早已為它提出充份的見證。這條路就是信靠耶穌基督之路,它向一切相信的人開放,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我們已經看明,這兩種人并沒有分別,因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沒有達到神創造他們的初衷。但是藉這條新路,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能與神重建正確的關系,有蒙祂悅納的確據,并得祂的赦免。由于基督已完成救贖之工,靠神的恩典,他們能白白領受這一切。神已將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們反叛神所招致的報應?;綖槲覀兂删土艘磺?,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BR>
因此,這是神彰顯祂的義的途徑──祂證實了祂自己的性情,同時又將義加于罪人身上。所以,神能對世人百般容忍,在基督來臨之前寬容他們所犯的罪,不施盡刑罰;祂施憐憫的原因,是為要在現今的世代彰顯祂的義。神向我們證明,祂能赦免信仰耶穌的人,宣判他們無罪,而同時又持守自己的義?!?BR>
既是如此,誰還有權夸口呢?靠個人義行夸口的一切基礎,都被瓦解了;不是因律法所定規的行為,乃是因信心的原則,猶太人和外邦人既同樣因神的恩典稱義,不是靠自己的功德,就沒有人能說:“我靠自己的努力得到這一切?!北A_結論說,世人在神面前乃因信稱義,與律法的要求無關,若惟有遵行猶太人的律法,才蒙神悅納,那么,神就只是猶太人的神了。但是祂不僅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為福音為這兩種人開了同一條稱義的路。神接納猶太人,是因他們的信心;祂接納外邦人也基于同一原理?!?BR>
對保羅而言,人類惟獨區分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兩類,他自己生為猶太人,所受的教育讓他視非猶太人為陷在黑暗中的罪人,不認識神的律法──即蒙神悅納惟一的可能途徑。誠然,在古代世界,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有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在今天,我們可能認為另外一些鴻溝更深邃──如種族、國籍、階級、膚色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困難,對我們而言,比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區分,要嚴重得多??墒?,保羅的論證對古今的各樣鴻溝同樣有效:無論東方、西方,黑人、白人,都沒有區別,所有的人在需要神白白的憐憫一事上,完全平等;而蒙受憐憫的條件也完全相同?!?BR>
羅馬詩人何瑞斯( Horace ),曾為當代立下悲劇寫作的準則;他批評有些人過份依賴“解圍人物”的手法,來解決故事情節出現的難題,他說“除非問題大到非請神出面解決不可,否則就不要讓神出現在舞臺上 120 ?!薄?BR>
路得用這段話來形容罪得赦免一事,他說,這個問題惟有神才能解決 121 。因為罪人雖然亟需解決之道,卻束手無策:這正是他的問題,他自己需要得赦免。保羅在這里所告訴我們的,就是:神的恩典已經妥善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祂以基督為解答,成為赦罪的方法,及我們蒙悅納的保障。對罪人惟一的要求,就是要他憑信心領受神恩典的預備?!?BR>
然而,或許有人會問,神的津法豈不是被信心的原則棄廢了?保羅說,絕不是這么回事。因信心的原則,律法得以堅立,罪受到審判,義得證明,舊約圣經因而得成全。以下他便要說明這一點?!?BR>
21. 神的義 。即“神之義的道路”。如一 17 ?!?BR>
22. 因信耶穌基督 。直譯為“藉對耶穌基督的信”,此處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耶穌基督是信心的對象(這解釋可由 26 節一清二楚的話看出:“信耶穌的人”)?!?BR>
并沒有分別 。這里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或人類任何對立的團體)在罪方面沒有分別;十 12 則指出,他們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沒有分別”?!?BR>
23. 世人都犯了罪 。五 12 末了也用了同樣的字( pantes...he{marton ),然而,那里是指世人都有份于“人類第一次的悖逆”;這里的意思則是,所有世人,每一個人,都犯了罪?!?BR>
虧缺了神的榮耀 。人當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榮耀;但犯罪之后,那份榮耀便喪失了。以賽亞書四十三 7 說:“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其上下文是指“凡稱為我名下的人”),這句話被用來指全人類。參哥林多前書十一 7 。信徒等候在未來的世代“分享神的榮耀”(五 2 ,按英譯)?!?BR>
24.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 。保羅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以致來日立于神審判座前之時,能被他稱為義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義,卻將程序顛倒過來:神宣告信徒為義人,是在他們還未起步之時,而不是在終點站。若祂在他們起步時已稱他們為義,就不是靠他們還沒有作的行為了。相反的,這種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們的一切罪,視我們為義人,而接納我們” 122 ?!?BR>
論到我們蒙神“接納”,若是知道自己乃因祂白白的恩典而稱義,比起靠“遵行律法”而稱義的期望,不知要好多少倍!如果按照后者,我永遠無法肯定自己是否及格,我的行為是否夠良善,足以通過神的標準。即使我已經盡力而為(問題是,我無法持之以恒),我怎么能肯定我的最佳表現達到了神的要求?我也許可以這樣期望,但卻永遠不能肯定。然而,如果神單憑祂的恩典向我預先保證,祂已經悅納我,而我也歡然擁抱祂的保證,那么,我便能不斷遵守祂的旨意,不再老是擔心是否遵行得夠好。其實,到頭來我仍然是一個“無用的仆人”,但是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誰:
“祂以兒女之份待我,
我便不再懼怕?!薄?BR>
在以賽亞書四十至五十五章,以色列人從巴比倫歸回,是以色列的“稱義”──也是神的義?!肮x、能力,惟獨在乎耶和華”(賽四十五 24 );而祂的公義和能力,藉釋放祂的子民彰顯出來:“以色列的后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并要夸耀”(賽四十五 25 );“這是耶和華仆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耶和華說的”(賽五十四 17 )。為何被擄歸回便是他們的義?他們豈不是當受被擄的刑罰嗎?的確如此;耶路撒冷曾經“從耶和華手中加倍受罰”(賽四十 2 );但是神白白的恩典使他們再得建立。他們的重建,不僅是神的名在萬邦中得榮耀,也是祂的子民得救恩?!?BR>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救贖( apolytrosis )或作贖價,是買奴隸,使他獲自由 123 。此處保羅的用語也有舊約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憐憫,包括脫離埃及為奴之地(出十五 13 ,詩七十七 15 ,七十八 35 ),以及后來從巴比倫歸回(賽四十一 14 ,四十三 1 )。神稱相信之人為義的恩典,已經由基督救贖之功彰顯出來了?!?BR>
“我在屋里來回踱步,覺得自己已到無藥可救的地步,就在那當兒,神的話抓住了我的心∶你已經‘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白白的稱義’(羅三 24 )。噢,這句話把我整個人翻了過來!我好像從昏沉的噩夢中清醒,忽聞這句天上來的判語;我仿佛聽見向我解釋的話:罪人啊,你以為因為你的罪孽過犯,我不能救你的靈魂,但是,看哪,我的兒子在我的身邊,我乃是看祂,不是看你;我對待你,正像對待我喜悅的兒子一樣 124 ?!薄?BR>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耶穌的血,藉人的信 ?!皯{祂的血”和“藉人的信”(直譯:“藉信”,是兩個獨立的附加說明語,修飾“挽回祭”。主要的字是“挽回祭”, hilasterion 。遣個希臘字型可以視為 hilasterios (“贖罪者”,“贖罪的犧牲者”)的陽性、單數、受格,與 'whom' 一致(譯注:英文為 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 );亦可以視為中性(“贖罪的方法”,“贖罪之處”)。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希伯來文的 ka ppo{reth (贖罪或涂抹罪的地方),意指至圣所內在約柜以上的金板,或稱“施恩座”(摩西五經中出現廿余次)。在以西結書四十三 14 、 17 、 20 (五次),此字是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 @Za{ra^ ,即以西結圣殿中燔祭祭壇的“磴臺”?!?BR>
hilasterion 與動詞 hilaskomai 相關,在異教的希臘世界中,意義為“和解”或“賠償”,但七十士譯本用來指希伯來文的 Kipper (“贖罪”?。┮约捌渫醋?,包括 Kapporeth (“施恩座”)。英文新約圣經舊的版本,用動詞 "propitiate" 和名詞 "propitiation" 來翻譯這些字,但是現在都已不用,理由是這些英文字眼帶有和解或安撫的意味 125 。 RSV (見上述英文), NEB (“神設計以祂作贖罪”( expiating sin )的方法, 藉祂犧性的死,因信發生功效”),與 GNB (“神將祂擺上,藉祂的死,祂成了凡相信祂之人赦罪的途徑”),都避免用這些字。但是若 hilaskomai , hilasterion ,以及其同源字,能夠從圣經的背景重新定義,那么,英文的 "propitiate" 和 "propitiation" 等字,既是長期以來所使用的,也應該同樣可以有按照圣經而賦與意義。不論如何,這里的意思不會造成誤會,因保羅所堅持的是,這個 hilasterion 是神所預備的,而不是罪人預備的。舊約同樣認為,這件事是神的恩典采取主動:“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 11 )。這一類舊約經文,進一步解釋了保羅何以在本節中用“憑祂的血”一詞;而 NEB 將它解為“因祂犧牲的死”,理由也在此?!?BR>
所以,基督的死是神除去祂子民之罪的方法──不是象征性的,好像利未記十六章以施恩座為預表;乃是“真實的”。其“真實”有兩層意義;罪不僅從信徒的良心挪去,不再成為他們背負不起的重擔,也同樣從神的眼前挪去了。希伯來書的作者也將基督的犧牲,與神在耶利米書中對新約的預言相提并論:“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來八 12 ,引自耶卅一 34 )?!?BR>
我們一旦證實,基督獻上自己的功效是神的恩典主動促成的,就沒有理由排除 hilaste{rion 可以包括“轉移神的忿怒”之意,只要有上下文為證,便可以如此解釋。而在羅馬書三 25 ,上下文的確證明, hilaste{rion 一字在此處的含意,可以包括轉移神的忿怒。保羅在一 18 曾說:“神的忿怒( NEB 作:“神的報應”)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這個“忿怒”要怎樣才能除去呢?神在基督里所預備的 hilaste{rion ,不但除去了不虔不義,同時也轉移了報應,否則在道德世界中,這種態度和行為必會遭報?!?BR>
hilaste{rion 在這里的意思,大可以解為對象或地點──施恩座,只不過這樣來論耶穌,似乎稍嫌不美。約柜是在巴比倫流放時期失蹤的,在那之前,每年的贖罪日典禮中,全國性的贖罪祭獻上之處,便是約柜以上的施恩座(利十六 15 ~ 16 )。保羅“告訴我們,從前賜給猶太人的預表,已經在基督里彰顯出其實體”(見加爾文注釋) 126 ?!?BR>
曼森認為,新舊 hilaste{rion 的對照,可由“神的設立”幾個字表明出來。舊的 hilaste{rion 隱藏在分別圣所與至圣所的幕后,惟有大祭司在贖罪日才能進入幕內,親眼目睹。但在基督里,“一施恩座不再留在至圣所的隱密處,而被帶進混亂、艱苦的世界,立在敵對、藐視、漠然的大眾面前 127 ?!边@段支持“施恩座”譯法的話,十分動人。但是“施恩座”在換喻的筆法中,可以等于“贖罪祭”,而將 hilaste{rion 譯為“贖罪祭”恐怕是最恰當。換句話說,基督是神所“設立”,或“設計”(如 NEB 的譯法,是取中性的 proetheto 另一個意義)的贖罪祭?!?BR>
憑衪的血 一詞,是指基督犧牲之死,成為獨一有效的贖罪途徑(參五 8 ~ 9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F在我們既靠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祂免去神的忿怒”)?!?BR>
因此,為了要闡揚神在基督里全備的恩典,保羅運用了法庭(“稱義”),奴隸市場(“救贖”),與獻祭(“挽回祭”“贖罪祭”)等等辭匯。赦罪、釋放、贖罪,由于神主動、白白的賜與,已經擺在世人眼前,只要相信便可擁有。而這種信心在神眼中并不視為有功德的行為;這種信心是對神單純、打開心門的態度,相信祂的話,存感恩領受祂的恩典?!?BR>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亦即,“要顯明,神寬恕從前世代──就是祂容忍的時期──人所犯的罪,并沒有不義?!被剿瓿傻木融H之工,對在祂以前與以后的人同樣有效。祂的救贖對全人類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后的新約作者寫道:“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用 hilasmos 一字,與 hilaste{rion 同源),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 2 )。保羅對雅典人也有類似的說法,將基督之前的世代稱為神容忍的時期:“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期),神并不監察,如今卻……”(徒十七 30 )。雖然現代人對神義論的問題,不像保羅時代那么關注,但是一個法官若寬恕罪人,就和將無辜之人定罪一樣,都是不公正的裁決(參四 5 注釋 )?!?BR>
26. 好……顯明 。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 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 ),其實是重復了 25 節的“要顯明神的義”( 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 )。布特曼( R. Bultmann ) 128 和凱思曼 129 認為,這種重復可能意味,保羅于 24 、 25 節乃是重述一個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經強化潤飾),然后再(于 26 節)以自己的話重述其要旨。保羅的重復語句,句型采更普及型,可能是因為他極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BR>
在今時 。與“但如今”( 2l 節)銜接;參使徒行傳十七 30 “如今卻”?!?BR>
使人知道衪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将I上自己,使神的義得以證實,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稱義。因為基督的身份非常獨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祂代表人,就承擔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罰;祂代表神,便將神的赦罪之恩賞賜給人。這段話呼應了以賽亞書四十五 21 (“公義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亞書九 9 (七十士譯本作:“公義的,拯救的”) 130 ?!?BR>
28. 不在乎遵行律法 。保羅并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說,即使勉力遵行,也不能被神稱義。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們不能再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會再苛求什么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 人稱義是因信 這句話中加上“惟獨”;“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信。 131 ”因為“加添”了神的話,他遭人批評,但他卻反唇相譏。其實,他的確將保羅的意思準確地表達了出來:神在恩典中所賜下的義的地位,人只能單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他幻想的稱義方式。人若了解這一點,就會發現自己毫無夸口的余地;因為他們默想救恩之路,便必須承認,這條路“惟靠恩典,惟賴信心;榮耀惟獨歸神”?!?BR>
然而,雖然從這個角度而言,稱義是惟賴信心,但是“稱義的信心卻不是單獨存在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 6 說:“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而這種愛在實際生活中的表現,羅馬書十二 1 至十五 13 列出了細節。但這個角度屬于論證的后半部;目前最重要的,是堅持:人領受神稱義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BR>
31. 更是堅固律法 。如果保羅是用希伯來文寫,他很可能會用動詞 qiyyem 一字。拉比用這個字聲稱亞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羅很可能聯想到這類主張,因此他下面繼續辯明,亞伯拉罕的確成就了律法,或“堅固”了律法,但是,根據圣經的見證,他堅固律法的方式,是憑信心領受神所賜的義 132 ?!?BR>
120 Horace, Are Potica 131f ?!?BR>
121 我引這段路德的話,是用 T. R. Glover, Jesus in the Experience of Men ( 1921 ) , p.72 ?!?BR>
122 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摘自第三十三問答?!?BR>
123 見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 3 1965), pp.1-52 ;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 ( 1983 ) , pp.107-110 。在七十士譯本中,這個字及其同源字常用于,靠一位因親戚或其他關系有義務要幫忙的人得到救贖──希伯來文靠那人為 go{ *e{l (例如:利二十五 47 ~ 49 )?!?BR>
124 John Bunyan, Grace Abounding , §§ 257f ?!?BR>
125 參 C. H. Dodd, ad lo. ; 以及 The Bible and the
Greeks ( 1935 ) , pp.82-95 ;辯護 'propitiation' 的翻譯,以對這題目澈底的探討,見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3 , pp.143-213 ;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 pp.151-176 ?!?BR>
126 參 J. N. Darby's New
Translation?。骸吧駷榈k擺設了施恩座”。亦見 E. K. Simpson, Words Worth Weighing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 1944 ),反對這解釋的,見 G. A. Deissmann, 'Mercy Seat" Encylopaedia B ?!?BR>
127 T. W. Manson, 'Hilasterion', JTS 46 ( 1945 ) , pp.1-10 ( p.5 )?!?BR>
128 R.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 I ( 1952 ) , p.46.
129 E. Ka/semann , ad
loc. ; ~Zum
Versta/ndnis von Ro/m . 3, 24-26', ZNW 43 ( 1950 ~ 51 ) , pp.150 - 154.
130 R. St. John Parry, ad loc., 翻譯保羅的片語為:“正是當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之時”。 R. V. G. Tasker 贊成這個翻譯,因為它能表達出贖罪的奧秘中所包含神公義與憐憫的微妙狀態(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 in Epistle to the Romans ', EQ24 ( 1952 ) , pp.43f. )?!?BR>
131 'So halten wir nun dafu/r, dass der Mensch gerecht werde ohne des
Gesetzes Werke, allein durch ~den Glauben '
(Luther's Bible). 參羅馬書十一 20 , RSV (“你們 惟獨 因信站立得隱”);加拉太書二 16 , NEB (“但是惟獨因信靠基督耶穌”)。這種以“信心”為“惟獨信心”的用法,還有類似的例子,從 Diogenes Laertius 可列出佐證,見 W. Bauer, Griechisch-Deutsches -Wo/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
Neuen Testaments ( 5 1958 ) , s. v. pistis ?!?BR>
132 進一步可參 C. T. Rhyne, Faith
Establishes the Law ( 1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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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羅馬書第三章
3:1
保羅寫本書明顯采用了當時流行希臘的對話體,用一問一答的方式來論辯。希臘哲學家伊皮克提斯和柏拉圖等的《對話錄》,用的便是這種體裁。我國的《論語》和《孟子》中,門人記錄孔子與孟子的講話,也常采用此方式。
本書6至9章便是對6:1;7:7;9:14所提三個問題的答復。本章也是先假定有人提出問題:“要是你以前說的話是對的,那么做猶太人有什么好處呢?”(1節),然后提出答復。
保羅在本章申述猶太人的權利。福音乃依據神給猶太人先祖的應許而有(2節);救贖也是藉著猶太這個民族而出,并在猶太這塊土地上完成(9:5)。而猶太人最大的“好處”,是神的啟示由他們保存。2節說的“神的圣言”就是舊約圣經。
3:2 本節只講了做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神的話由他們保存是一種“交托”,他們也就負有信守的責任。其余的“好處”見9:4-5節。
3:3-4 神的救贖計劃并不因猶太人的不信而受阻,因為神信守自己的應許,且要降怒刑罰他們的不信不義(5節)。
3:5-8
“人的常話”是站不住的,也非??尚?。從人的觀點看,人的罪惡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但這理論是站不住的。神若要藉人的不義才能顯明祂的公義,便沒有資格做世界的審判者了。如果要用我們的不義來顯出祂的公義,那我們為什么還要好象罪人來受審判?我們豈不是可以藉作惡來讓善出現嗎?說這些話的人真是罪有應得。
“世界”指一切賦有道德感的造物,與19節“普世的人”同義。
6節的“斷乎不是”為當日對話體中常用詞,表示堅決不同意上文所說的話。
3:9 “我們”指猶太人,“他們”指外邦人。在神眼中,猶太人并不強過外邦人。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權勢和神的審判之下。
3:10-18
本段為猶太教師引用經文時習用的“珠串”(catena),把出處不同但意思相同的經文如珠子串連在一起,常常把摩西五經和先知書中的話語串在一道來加強作者的論旨。本段所引經文見《詩篇》14:1-3(第1節摘意,第2節摘要,第3節全引);5:9(全引);140:3(全引);10:7(摘意);《以賽亞書》59:7-8(摘要);《詩篇》36:1(全引)。保羅引用這些經文,是要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伏在罪惡之下。
新約引用舊約經文,為什么和原文比較每每有字眼上的出入呢?主要有下面幾個原因:1,舊約原文用希伯來文寫成,到新約時代,猶太人很多已不懂原文;而且自小在巴勒斯坦以外生活、工作,慣用的是當時通行的希臘文,所用圣經也是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譯本不同,字句也就不完全一樣;2,新約作者很少采逐字征引方式,大都只寫原文大意;3,有時作者為圣靈所感,要加強說明某一論點,會把原文的意思加強或簡化,也會把幾處經文綜合引用。
第10節引用的第一句原為“沒有一個人行善”(詩14:1),保羅寫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點出了他要說的主旨。
3:11 “沒有明白的”,指世人對神都是一無所知;對于什么是真理,更是愚昧。比較《詩篇》14:1。
“沒有義人”,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稱為義的人(羅1:17),世上一個也沒有。世界上雖然不乏性情良善、品德高尚、在人看為完美的人,保羅即為其一。他也說自己未信主的時候,“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責的”(腓3:6);但是,在基督的絕對完美標準下,他看見自己“在罪人中是個罪魁”。(提前1:15)
3:13 人說話象“敞開的墳墓”充滿“虺蛇的毒氣”,全是污穢、惡毒與詭詐。言為心聲,正說明人心的敗壞。
3:18 “怕神”,指敬畏神。
3:19
“律法上的話”,指啟示給猶太人的舊約圣經(3:2)?!奥煞ㄒ韵轮恕?,指猶太人?!案魅恕?、“普世的人”指所有賦有道德責任的人,猶太人、非猶太人都包括在內。神對待人是公平的,對猶太人,祂賜下律法;對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審判的法則,有祂所賜的良心讓他們能判定是非。參2:12,14注。誰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3:20
無論是神藉自然給外邦人的啟迪,或是藉著給猶太民族的舊約圣經,神所要求的道德標準,人都沒有能力達到,故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律法的功用不完全是消極的,律法的積極性可從四方面看出:1,彰顯神的完美德性;2,叫人知道應該怎樣去討神的喜悅;3,維持社會秩序;4,叫人犯了錯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本章著重講世人的罪,所以強調律法第四方面的功用:“律法本是叫人知罪?!?/p>
3:21 從本節開始到5:21,保羅指出神已為全人類安排了一條稱義的途徑,就是耶穌基督的救贖。
“但如今”這句話可以有兩個意思:1,福音開始了一個新時代;在此以前,神的救恩并未顯明,但“如今”,神將祂的義藉著基督賜給人;2,承上啟下,將上下文對比。
“律法和先知”指全本舊約圣經。福音乃舊約所預見、所預備,為神所定的救贖道路。
“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是說人稱義不靠行律法的“立功”之法,乃因信耶穌基督的“信主之法”。
3:22 “因信耶穌基督”這句話和3:20的“因行律法”恰成對比?!安]有分別”,指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對待,誰也不比誰優勝。
3:23
圣經宣告全人類都犯了罪,在道德上達不到神的標準,喪失了神給予人的原有榮耀。這榮耀,這種屬神的尊貴身份和地位,是人未犯罪之前所擁有的,(比較創1:26-28;詩8:5-6;弗4:24;西3:10)。人因罪而失去這些。罪是什么?1,是在心意上敵對神(西1:21);2,是靈性昏昧(弗4:17-19);3,是違背或達不到神既定的旨意(約壹3:4)。人的生命因此受到污染,失去光彩。
3:24 保羅指出罪人在絕望中的一條出路,這就是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得以稱義。
“救贖”一詞,原用于奴隸市場;付出代價,奴隸可以得著釋放。保羅用此詞說明神為人的罪付出了代價,使人得著釋放,不用再作罪的奴隸。
“稱義”可解作“得直”,是法律字眼,指在法庭上宣判得直(參申25:1)。人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罪得到洗凈。
神施行救贖,人得以潔凈稱義,脫離罪的奴役,這原不是人配得的,而是神“白白”賜給人的,因此稱為“恩典”。此字希臘原文作charis,若用在人與人的關系上,可指1,吸引人的一種美德(徒2:47);2,對別人饋贈的感謝(路6:32-34);3,免費和非憑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東西(徒25:3;林前16:3;林后8:6-7,19)。新約圣經多將這詞用為第三義,譯作“恩典”,指神白白賜給人的福氣?!岸鞯洹卑ㄉ駥θ说囊磺袗鄣馁n予。
3:25
“挽回祭”的希臘文作hilastērion,有“贖罪”與“和解”的雙重意思,既去掉罪,又消除神的忿怒。舊約時代人用牲畜為祭,獻給神贖罪祈福,獻贖罪祭乃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中文圣經譯為“挽回祭”兼有和解與贖罪二義,簡潔中肯。
耶穌基督是人的偉大中保,是使人與神和好的贖罪祭。祂在十字架上一次完成了全部救贖。我們的罪和歷世歷代藉著祭物贖罪之人的罪,都得到了赦免。參《希伯來書》9:15。
“hilastērion”也可用來指會幕至圣所中的“施恩座”,就是放在約柜上的那塊金上蓋。每年贖罪日,大祭司要進到里頭彈血為全以色列民贖罪(出25:18;利16:14)。保羅用此字似要讀者明白,過去只有大祭司一年一度可以見到的施恩座,現在神已設立祂的兒子耶穌作了新的施恩座,因著耶穌的死(憑著祂的血),那隔開人與神的帳幕已經拆毀。施恩座公開于世人前,人人憑著信可以直接來到祂面前,脫離本因罪而有的永刑,得到永遠的生命。
神的公義要求犯罪的人一定受死的刑罰,祂有忍耐,可以暫時寬容;但決不能寬恕人過去所犯的罪。祂讓自己的忿怒全都落在基督身上,完成了祂公義的審判。
3:26 基督為人類的罪受死,是神公義的見證。神不只公義,也有慈愛。神在證明祂是公義的同時,也預備了信祂的人得蒙救贖的途徑。
3:27 “夸口”指猶太人因自以為擁有的長處夸口(參2:17及3:2注)。在稱義須憑信心的基礎上,人的行為和功勞都立足不住。
3:30
神只有一位,是圣經舊約和新約一貫的宣告(申6:4;提前6:16)。祂是猶太人也是外邦人的神,會在人相信基督的唯一基礎上,公正赦免一切人的罪;因此相信基督是唯一的得救之途。
3:31
因信稱義的教訓是否完全不要律法?保羅的答復是:剛好相反,它“堅固”了律法;不但保持律法的基本原則,還讓律法的規定得以真正實行。人因信反能遵行律法的真精神。他在6、7兩章對此有更詳盡的探討。